有一种“无赖之举”叫索“尸体污染费”

18.08.2015  13:33

  5名小学生在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而且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8月17日人民网)

  水库瞬间夺走5条鲜活的生命,自来水公司本应深深悔过自责,积极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善后事宜。不料,个旧市自来水公司拒不认错悔过,逼得遇难孩子的父母只得一纸诉状与之对薄公堂。没想到的是,自来水公司居然“对方不诉我不诉,对方若诉我反诉”——以“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为由提起反诉。这样的反诉让人感到的不是有多无奈,而是有多无赖,让人惊呼:有一种“无赖之举”叫索“尸体污染费”。

  从法律释义看,反诉的目的,无非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但反诉有个重要条件,就是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自来水公司应该懂得,世间所有的一切生命最重要,相较于5条鲜活的生命,“尸体污染费”简直不值一提。真不知道该公司反诉的动机是什么?说是法律维权,偏偏找一个令人咋舌的理由,多少有点欲盖弥彰、慌不择路的味道,想必这样的反诉远难收到“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的效果。

  索“尸体污染费”倒反暴露出自来水公司对生命的漠视。孩子家长认为水库在个旧市郊区,周边人员多,与学校只有一路之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两被告作为水库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没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设置警示标识、未采取防护措施,虽有人员管理,但对孩子戏水、游泳的行为未制止。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发现,耽误了抢救时机。对被告方来说难道这些问题就一点不存在?要说不存在,管理无懈可击,为何水库夺走5条生命?要说存在,或者或多或少存在,为何自来水公司又拒不认错,连一点悔过自责也没有?自来水公司竟然还好意思反诉,若说这不是“无赖之举”又会是什么?

  法律的问题当然由法律说了算。不过,在专业律师看来,法律遵循的原则是公平正义,自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另外,这样的诉请似乎有些不近人情。连专业律师都不认可的索“尸体污染费”,我们凭什么对这一“无赖之举”持支持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