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鼓励有条件地区实施宅基地、农房换城市房

08.01.2014  23:07

人民网南昌1月8日电(记者 秦海峰)日前,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制定细则,对农民转换身份后,承包地、宅基地如何处理,以及在教育、生育、医疗、养老等方面享受什么样的政策作了详细规定。

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后 可保留、流转或退出

意见细则规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承包地,可保留、流转或者退出。保留农村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居民应当继续履行与土地承包经营有关的义务。鼓励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通过转让、转包、转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土地租金或分红收入。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承包地的,对其在承包地上添置的生产设施以及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宅基地、农房:鼓励有条件地区换城市(镇)房

按照意见细则,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继续享有原已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允许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流转,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鼓励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或集中安置后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退出的宅基地按照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宅基地、农房置换城市(镇)住房。

生育:自转成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按农民对待

根据意见细则,双方均为农民,转为城镇户籍的,自转成城镇户籍之日起,三年内按农民政策对待。农村居民转户前(含过渡期内)已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了相关计划生育措施的,转户后按现行农村利导政策执行,若与城镇计划生育优抚政策相抵触,按最高待遇实施。转户农民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养老: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参保缴费

根据意见细则,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户农民,在城镇就业的,应随同就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参保缴费。未就业的,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江西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原已参加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申请暂停封存;相关转户农民未就业的,也可自愿选择继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按其规定实行。

医疗保险: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意见细则规定,转户农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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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在接受义务教育上与市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根据意见细则,转户农民子女与城区市民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办理居住证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农民子女与城区市民子女享受接受义务教育同等待遇。办理居住证半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农民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其居住证登记的家庭实际住址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其子女入学。办理居住证不满半年的不予以安排学位。

社会救助:农村低保户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意见细则,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转户前已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转户前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城镇“三无”人员待遇,不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原农村五保对象转为城镇“三无”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所需资金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市、县区4:6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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