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上饶市得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试生产期间开展危险废物经营的函

19.08.2014  16:48
 

上饶市得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饶得利金属〔2014〕00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厅对申请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于2014年8月5日至8月14日进行了审批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异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试生产期间开展危险废物经营

2012年10月,我厅以赣环评字〔2012〕310号文对你公司年产1000kg氯化钯及10000kg金属钯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2014年5月,上饶市环保局同意你公司年产1000kg氯化钯及10000kg金属钯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试生产。2014年7月,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审核并出具了《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认为你公司具备264t/a废钯炭催化剂和废Pd/Al 2 O 3 催化剂的收集、贮存及利用能力。鉴于此,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试生产期间开展危险废物经营。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范围、规模与期限

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为HW02医药废物、HW04农药废物、HW06有机溶剂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37有机磷化物废物、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等类别中废弃催化剂(代码详见附表);试生产经营规模为198吨;经营期限暂定为9个月。

三、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要求

鉴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环境保护要求,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建立经营管理台帐,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必须在每个季度前10天内向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

(二)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所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所经营的危险废物不得委托、转让、倒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三)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营与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生产废水不得外排;生产废液等新产生的危险废物要按规定暂存,及时交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杜绝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事故。要注重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及其他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四)要加强生产分区以及标识管理,作为生产原料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BG18597-2001)进行贮存和管理。

(五)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各项法规,落实环评批复对试生产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和初期雨水收集设施。尽快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在通过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后,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我厅委托上饶市环保局对你公司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进行日常监管。

 

附件:上饶市得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代码和规模核定表

 

 

                        2014年8月18日

 

 

附件:

上饶市得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代码和规模核定表

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经营规模

废钯炭催化剂

 

废Pd/Al 2 O 3 催化剂

HW02

医药废物

271-004-02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催化剂

198吨

272-004-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催化剂

275-007-02

兽药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催化剂

276-004-02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废弃的催化剂

HW04

农药废物

263-010-04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催化剂

HW06

有机溶

剂废物

261-005-06

有机溶剂的合成、裂解、分离、脱色、催化、沉淀、精馏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及载体

HW13

有机树脂

类废物

261-037-13

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合成、酯化、缩合等工序产生的废催化剂

HW37

有机磷化

物废物

261-062-37

除农药以外其他有机磷化合物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催化剂(包括载体)

HW45

有机卤化

物废物

261-084-45

其他有机卤化物的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不包括HW39,HW41,HW42 类别的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