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审批<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请示》(昌河汽车制〔2014〕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批复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改造项目位于景德镇市浮梁县洪源镇(地理坐标东经117°08′17″、北纬29°20′16″)。本项目为改扩建工程,以发动机缸体、缸盖、曲轴、连杆的毛坯件为原料,经过机加工、组装后生产发动机,以钢板、焊丝、各类油漆、发动机、轮胎、玻璃等为主要原料和部件,经冲压、焊接、涂装、总装等工序生产成品车。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年产30万台整车和30万辆发动机的生产能力。
(二)项目批复意见。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过程中须落实环评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油漆、汽油、天然气等的贮运和生产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生产装置均应设置事故联锁紧急停车装置,一旦出现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停产,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并削减污染影响,确保环境安全。
2.危险品罐区应合理布置,设置围堰和事故池;对地面、管道等采取防渗措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应安装泄露自动报警设施,并在贮存场和生产区周围采取截流沟等措施。建设足够容量的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及时收集泄漏化学品及事故性废水。在厂区雨水和污水总排口设置物理隔断设施,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立即启动,防止超标废水经雨水和污水管线进入外环境水体。
(二)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项目自动控制水平,使用先进的工艺与设备,提高水资源和物料利用率,节能降耗,从源头上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禁止采用落后、属淘汰类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气主要有涂装车间废气(电泳烘干废气、PVC胶及密封胶烘干废气、喷漆废气、面漆烘干废气以及调漆间废气)、总装车间试车尾气、发动机车间试车尾气等,各类废气均应采取成熟可靠工艺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其中:电泳烘干、PVC胶及密封胶烘干废气、面漆烘干废气等共用两套RTO焚烧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28米高排气筒外排,喷漆废气采用文丘里除雾装置处理后与调漆间废气共用一根高55米高排气筒外排,涂装车间外排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其中挥发性有机物(VOC)参照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要求;总装车间试车尾气和发动机试车尾气分别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锅炉烟气经一根26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烟气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要求;厂区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焊接工序生产车间应采用车间整体换气,减少无组织废气对环境的影响;应加强油漆及溶剂等贮存、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做好原料储罐、管道和生产设备密封,防止跑冒滴漏,减少无组织废气外排的不利影响,确保厂界污染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各工艺废水必须采用成熟、稳定的处理措施处理后尽量回用,多余部分达标排放。
2.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有涂装车间废水(含洪流冲洗废水、预脱脂废液、脱脂废液、脱脂水洗废水、表调废液、磷化废液、磷化水洗废水、电泳废液、电泳水洗废水、漆雾净化废水)、总装车间废水(淋雨试验废水)、发动机车间废水(机加工产生的废乳化液、废清洗液)。生产废水应进行分质分类收集处理:涂装车间的磷化废液及磷化水洗废水采取调节pH值+絮凝沉淀预处理,废水中总镍和总锌浓度应分别低于0.5毫克/升和2毫克/升,以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预脱脂废液、脱脂废液、发动机车间废水等含油废水经破乳+加药絮凝+气浮预处理后排入全厂污水处理厂;表调废液、电泳废液以及漆雾净化废水等废水经加药反应+絮凝沉淀预处理后,进入全厂污水站处理。上述预处理后的废水与全厂其它生产废水一并进入全厂污水处理站,采用石灰乳+絮凝沉淀+pH值调节+生物接触氧化+斜管沉淀工艺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的厂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一并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浮梁县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外排。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原料和固体废物堆存场采用室内堆存。涂装车间、油化库、危险废物暂存库地面应采用水泥硬化,铺设环氧树脂涂层和玻璃钢防渗、防腐,危险废物暂存库应设置渗滤液收集系统(均铺设环氧树脂涂层和玻璃钢防渗防腐),对废水收集(含管道)和处理系统等采取防渗等措施,防治液态废物渗入地下和污水向地下水扩散,确保地下水和土壤不受到污染。应加强生产区周边的地下水监测工作,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问题,应立刻查找渗漏源并采取补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
2.项目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应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危废贮存库暂存,并定期交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库应设警示标志,严禁露天堆放。危险废物转运应办理相关手续。
3.一般工业固废堆场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卫生填埋。
(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范措施
优化总体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将高噪声设备安置在室内,设置减振垫,风机进、出气口安装消声器并设置隔声罩等,并加强厂区内绿化,确保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八)项目周围规划控制要求
根据《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GB18075.1-2012)和《以噪声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本项目冲压车间设置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涂装车间设置5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当地政府应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学校、医院和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
(九)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机械的使用,认真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并实施施工期环境监理计划,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向我厅和景德镇市环保局报告。
(十)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采样口,并设立标志牌。产生磷化废液及磷化水洗废水的车间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污染因子总镍及总锌,若总镍排放浓度≥0.5毫克/升或总锌排放浓度≥2毫克/升,则应立即停产并添设深度处理设施对磷化废水进行深度处理。
(十一)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控制在25.5吨/年和3.45吨/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控制在4.6吨/年和27.7吨/年)。
三、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必须向景德镇市环保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景德镇市环保局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检查项目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稳定运行,是否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待符合本批复有关要求后方可同意该项目投入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你公司应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要求。项目建设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向我厅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若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动工,必须向景德镇市环保局申请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景德镇市环保局应将审批文件报我厅备案。
(二)项目监督管理要求。我厅委托省环境监察局和景德镇市环保局开展本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分别送景德镇市环保局和浮梁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完善各项相关手续。
抄送:景德镇市环保局,江西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浮梁县人民政府及县环保局,厅有关处室,省环境监察局,省环保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