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端端:“服刑吃空饷”是慷国家之慨养私人之肥

17.07.2015  11:19

  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湖北一教师却并未受到相应纪律处分,且工资发放未受任何影响。近日,事件相关责任人被问责。记者16日从湖北省纪委监察厅获悉,黄冈市通报了6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典型案例,这起案例是其中之一。(7月16日中国新闻网)

  据报道得知,2011年10月26日,湖北省英山县方家咀乡向垅湾小学教师段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然而,截止2015年3月被调查,4年的时间,段某依然“”着工资。不禁纳闷,学校领导、同事对于段某服刑怎能不知道,财务人员制作表格、核对工资为何依然对其“照发不误”?领导干部对于4年来的预算审批为何选择性沉默,71296元的工资到底被谁正大光明的领走了?其实,“服刑期间吃空饷”并非一个冷笑话,让人唏嘘不已,想想也是醉了。显然,“官官相护”让变异的“吃空饷”有了生存空间,这是包庇和纵容的思想在作祟,更折射出法律法规上的漏洞、制度机制上的缺失。

  事实上,“服刑期间”照领工资早已不是新闻。安徽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副主任曹晓明获刑入狱,职务被罢免,半年内每月照发工资;湖北红安县国土局原局长王秉锋因腐败问题,被判刑三年缓刑三年,每月还在国土局领取工资;浙江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因受贿罪判刑三年,不上班照领6年工资。

  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也指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可见,不管是官员还是教师被判刑,罢免职务,工资都应停发。然而,服刑教师段某竟然还在原单位“领工资”,并且一发就是四年,无人问津,教育部门、学校的失职渎职显而易见。

  不得不说,“吃空饷”本来就是一种另类的腐败,国家三令五申,并且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还集中开展治理,但是一些地方将治理当成“一阵风”,雨过地皮湿,过后依然我行我素,顶风作案,钻监管不严的空子,这种变相的“吃空饷”是在不断挑战公众心理承受的底线。“吃空饷”为何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了人事财务部门人员定编、工资审核制度不健全和监管不到位之外,还有一些单位存在“老好人”思想,慷国家之慨养私人之肥,责任意识严重缺失,对“吃空饷”的行为查处重视不够,党内处分、收缴所得等问责难以起到震慑“后来者”的作用,由此导致“吃空饷”死灰复燃。

  可以说,“服刑吃空饷”不但让大量国家财政税收打了水漂,更损害着社会公平正义,引起群众不满。笔者认为,“服刑吃空饷”击中监管软肋,服刑老师“吃空饷”已经曝光,纪检监察部门就要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探一探服刑教师“吃空饷”这趟浑水到底有多深,看一看到底是谁领了教师的“逍遥钱”。还有,对于放任“发空饷”的学校、教育局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必须严肃追究责任,深挖背后的“保护伞”,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让党纪国法真正落实到位。

  其实,治理“吃空饷”绝对不能“雷声大,雨点小”,也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一方面,要完善人事财经制度,严肃用人纪律,实现人事管理的制度化、透明化,为“吃空饷”打上“预防针”,让“吃空饷”无机可乘。同时,将权力置于阳光下,加大对编制、人事、财务等日常监督管理,使其趋于法治化、规范化。

  另一方面,“吃空饷”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或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触犯诈骗罪或贪污罪,单位负责人可能涉嫌渎职罪,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放任“吃空饷”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严厉问责。只有对违规行为惩戒到位,给予“猛劈一掌”的警醒,“吃空饷”现象才能走出“治理-复发-治理”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