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云风:未成年人犯罪,罚与不罚关乎公平

10.07.2014  12:01

  6月28日下午,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柏树乡柏树村,8岁男孩晓辉(化名),被几名闲来无事的同学,强行叫到3公里外的永宁寨村,最终被11人围殴致昏迷,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晓辉的父亲怀疑,孩子被围殴,可能是曾被同学欺负后告密,导致对方挨骂。据了解,涉事的11名同学,均不满14周岁。(据7月9日《京华时报》)

  中国古人所说的“杀人偿命”还是现代法典的制定,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可是,这种正义的伸张,有时候却遭遇法律自身的悖论。河北此次11名学生围殴8岁儿童致死案中,由于涉事的11名学生均不满14周岁,也就是说,在刑法上,他们都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会被免于一切的刑事处罚的。

  杀人了,却不用担刑责,这多少有点让人难以接受。抛开“杀人偿命”的民间思想,“罪刑相当”的刑罚配置才能让人信服。不过,由于是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对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学生有一定的倾斜也是必要的,然而,如何在维护社会正义与保护未成年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却值得法律工作者,甚至全社会去思考。

  其实,近年来,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完全无刑事责任人犯罪越来越多,且越来越恶劣。2013年12月4日,重庆一10岁女孩(五年级)电梯里暴打一岁无辜幼童原原,并将原原从25楼抛下,致原原重伤。事件一出,全国舆论哗然,既有对原原的同情,但更多的是对施暴女孩的谴责。然而由于施暴女孩未满14周岁,她被免于任何刑事处罚。类似的未成年人施暴新闻,在网络上不绝于耳。因为“未成年”,他们躲过了惩罚;但制造的罪恶,却更加令人发指。

  关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在法律界其实是个有争议的议题。因为不同于精神病人这种对自我完全无控制的主体,未成年人,特别是上述年满10岁的重庆女孩和河北男孩,他们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并且对自己的行为可以控制。有学者指出,对于作为违法主体的个人来说,不必强调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即使是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其行为如果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同样应当认为是犯罪行为,而不能因其年龄幼小就改变了行为的性质。在当下,即使完全无刑事能力人犯罪在处罚上可以减轻或者减免,但犯罪的性质必须承认。

  当然,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问题依然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考量。在法律未修改之前,如何避免惨剧的发生,以及惨剧发生之后,如何补救,才是当下更加重要的议题。作为施暴者的监护人,如何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监管;学校和社会如何对施暴者进行矫正;以及加强司法救助,值得深思。上述重庆施暴女孩家长就承认,自己在平时的教育中有不当行为;河北事件中,施暴小孩已经有过敲诈勒索的恶例,家长居然不闻不问,实在是前车之鉴。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花朵,我们理应保护。但是如果保护这一花朵是以对另一花朵的不公为前提,这种保护本来就缺乏理性和公平。如何在保护与公平之间取舍,不仅仅关乎被伤害者的感情,更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期待有更令人信服的裁决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