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银行卡当商品卖 板子该打谁

26.03.2014  15:56

  “网店刷信用法宝”、“给领导送礼神器”这两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名头,其实是在说同一样东西——银行卡,准确地说是在网络上公开叫卖的来路不明的银行卡。有专业人士表示,网上公然买卖的银行卡其“来路”和“去路”多种多样,这些看似正常的交易实际上并不被允许,银行卡——作为载有私密信息的个人物品,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买卖,都是违规违法的(据3月24日《半月谈》)。

  前不久,笔者因私需要,到一家银行开户办理银行卡,发现较之过去,银行的办卡程序有了不少简便,顾客只要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在一个类似ATM的机器旁,仅凭一张身份证插进去,机器马上就会进行识别,顾客只要按提示输入自己设定的密码,再由机器自动拍照留存,一张空额的银行卡就会从机器里自动吐出。笔者注意到,在这前后不到两分钟的时间里,工作人员始终在旁边引导,同时会不时将身份证上的照片与本人对照查验,笔者故意问工作人员,如果不是本人来是否可以办理,工作人员果断的给出“不可以”的答案。

  显然,无论办理银行卡的程序如何简便,如果真如工作人员所说的那样,不是本人持证就办不了银行卡,也就不存在报道中所说的这种银行卡当商品卖的“乱象”,实际上,无论这些包含真实顾客信息的银行卡“来路”和“去路”如何,也无论如何被当着商品零售甚至“批发”,归根结底,他是出自正规银行,而且可以肯定的说,其中绝大多数是在持证本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由银行“违规”办出,而无论怎么办出去的银行卡,从银行卡走出银行那一刻起,所有的责任几乎都再也与银行没有关联。

  从业内人士或法律界人士的话语中,我们就可以听出,银行卡作为载有私密信息的个人物品,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买卖,都是违规违法的。而这个违规违法对象显然不是指银行。法律人士所说的几项行为同样不包含银行,包括私自卖卡要负法律责任;如果个人的卡被别人用来进行违法活动,那么持卡人要承担责任;如果用购买来的银行卡来开展诈骗、洗钱或其他违法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律师的话则更直接:我国法律针对银行卡持有人自愿出卖银行卡的行为暂时没有具体规定,但若用卡人持卡恶意透支或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则有可能使银行卡真正的主人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若买主是通过强迫或者诱骗的方式购买银行卡的,则有可能触犯刑法有关信用卡方面的犯罪,对真正用卡的人,也就是那些收受礼品的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直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这就可以看出,银行无论违规甚至违法办出去的银行卡,从办出交给办卡人那一刻起,银行就成了这些卡主人“旱涝保收”的渔利者,无论这些卡怎么流动、流通,怎么当成商品批发零售,怎么帮网店店主刷信誉甚至洗黑钱,都与银行无关,并且银行还能从这些银行卡的每一笔交易中受益。非但如此,银行自己设定的规定条款,也把这些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这项条款中明显把“本人持有”这一重要前提给“忽略”,只是强调“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而“私自将持有的银行卡转让,意味着将自己所应承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转让变更。这对持卡人来说,是一种违约行为;对银行而言,这种转让则是无效行为。”这更意味着无论这个银行卡是如何办理,银行所认准的既是自己系统里被记录的信息的人,且无论他的信息是被盗被骗甚至被逼迫,对银行都是“有益无害”。

  其实,对于银行卡当商品卖,涉事所有银行不但心知肚明,更是一本清账,正因为办出去的银行卡无论出现什么问题,无论给社会如何“添乱”,甚至无论给某些腐败逃避监管提供便利,最终银行不但蒙受不了任何损失,反可以产生更多的“效益”,更重要的是还有某些法律条款的“袒护”,银行根本就用不着操这份“闲心”。因此,对于银行卡当“商品”卖的乱象,板子更应当打在源头,也就是发卡银行的身上,整治也必须从这个源头开始,源头控制住,银行卡或许还会是“商品”,但一定会变得分外“紧俏”甚至会“扎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