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权力运行审计监督的思考与对策

27.01.2015  17:57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将“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此后又多次强调,要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反腐败中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根据习近平同志讲话精神,审计机关作为反腐倡廉前沿的尖兵,有责任和义务在强化权力和监督中进一步发挥作用,也有必要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进行深思。下面结合我县当前实际,对权力运行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使政令畅通和依法行政真正得以实现。

  一、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通过强化审计监督,严厉查处我县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领导在权力运行方面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对掌权人和掌权单位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了滥用职权行为。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其带来的各种诱惑,权力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良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领导干部“专权”。在决策过程中,一些领导干部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考虑单位实际情况,不愿意发挥集体智慧作用,无论大事小事、也无论正确与错误,从来不征求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刚愎自用、我行我素。当发现有人提出不同看法时,就觉得是攻击他,是专门和他作对,给他捣乱、出难题。审计中,我们就发现部分单位一把手,完全不顾单位经费紧张的实际情况,为了撒大牌、图享受,听不进别人任何意见,买高档车、建高档办公楼,虚账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尽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再强调一把手“四个”不直管,即不直管财务、不直管人事、不直管工程招标、不直管材料购买。但是,规定是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把手哪能离开这些?明的不管就暗的管,更有甚者,就是干脆不理那一套,理由也十分充足,“我们是特殊单位,一把手不管谁管?”谁又敢管?不愿意把权力分开。也就出现了一个不足十人的小单位一年有十几万的招待费,一把手不吃谁吃?一个经常叫穷的部门一张的旅差费就是几万元,不是一把手花,谁敢花?

  一个单位长期保持良好的势态很不容易,但垮起来却非常快。上梁不正下梁歪,一把手不带好头,搞一言堂,一手遮天,就势必听不到好的意见,发现不了自己的错误,思路上可能存在偏差,从而容易造成人心涣散、离心离德的局面,尤其重大决策失误,使单位蒙受损失、本人走上不归路。近年来,审计局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和6起经济案件中,其中一把手就有3起。

  二是资金管理单位“侵占”。当前,国家把大量的财力向社会事业、向基层、向人民群众倾斜,努力解决好扶贫、就业、低保、医疗、养老、住房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数目可观的专项资金在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劳有所得、学有所教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为一些资金管理单位提供了重要“经济来源”,他们把这些专项资金视为“唐僧肉”,都想吃一口,从而采取各种手段,能设法截留、挪用的就直接留在单位,无法直接截留、挪用的,就拐着弯“侵占”,使国家政策无法落到实处,从而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几年,通过审计,曾先后发现并严肃查处多起侵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具体做法包括:单位直接截留、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单位经费的不足和发放干职福利、临时人员工资;通过下属单位或资金使用单位虚报项目或增加工程量套取专项资金,再以管理费、培训费的形式进行回收;通过给资金使用单位设置拨付障碍,巧取豪夺收取手续费;资金管理单位相互串通,通过其他各种暗箱操作,欺上瞒下获取专项资金等等。

  三是执法执纪单位“徇私”。部分执法执纪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欲膨胀,情面观点严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使依法行政大打折扣,不仅危及国家经济利益,影响社会经济发展,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形象,亵渎法律尊严。具体情况包括:其一,为单位利益徇私。执法执纪单位从考虑本单位利益出发,把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扩大”,虚张声势,再出于对被执法单位的“照顾”,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迫使被执法单位就范,从而使执法与被执法之间达成默契,实现他们之间“互惠互利”、“和平共处”;其二,为个人利益徇私。直接参与执法执纪的人员,知法犯法,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法宝”,以损害国家利益、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予处罚为代价,换取被执法单位或个人给予其他方面的“关照”;其三,为情面徇私。一方面,面对亲朋好友,淡化执法理念,以情代法,该查的不查,该罚的不罚。另一方面,不愿得罪人,不敢碰硬,处处为自己留后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团和气。

  二、审计制约权力运行的对策

  审计监督是维护财经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监管权力运行的有效途径。要彻底改变当前权力运行现状,制约滥用权力行为,强化以下三个方面的审计势在必行。

  一是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关单位不仅要深入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对象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及其履行经济责任、开展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鉴证活动,而且要充分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又是促进领导干部“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正确使用手中权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行为。与此同时要深化审计内容。坚持把工程建设、改革改制、资产处置等方面重大决策作为审计重点,了解决策中是否做到合法、科学和民主,查实“一把手”是否正确使用权力,是否严格要求、严以律己、廉洁奉公以及公正公平等方面情况。三是要重视结果。一方面审计机关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界定和评价被审计人员相关责任,对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另一方面,组织、人事等部门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在用人上奖优罚劣,对一些维护国家利益、正确运用权力的干部提拔使用,对一些错用和滥用职权的干部给予降级使用。

  二是强化专项资金审计。从资金的源头着手,顺着资金流向,对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审计和延伸审计,重点检查项目的立项、资金拨付、工程招投标以及是否存在虚假立项、改变项目计划、改变资金用途、未按国家政策要求直接发放资金等方面情况,严厉查处挪用、截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损害人民群众的各种行为,尤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不能出现偏差,杜绝资金管理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或局部利益,挤占挪用、以权谋私现象发生。从而有效遏制权力单位“侵占”行为,实现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国家惠民政策全面落实。

  三是强化重点领域审计。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一方面围绕收入的完整性重点审查部门、单位逃避会计核算中心监督,将有关收入不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监督,设置帐外帐、以物抵收、报支抵收的行为。另一方面审查支出结构,检查相关支出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行政成本是否真实、合理并体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等。注意发现和揭露是否存在和被执法、被管理单位同流合污损害国家利益行为;是否存在将资产转到帐外或下属单位以及集体私分;私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租金收入不纳入会计核算,私设“小金库”的问题;长期挂帐,弄虚作假,擅自冲销往来帐的问题;将收回的款项长期不交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帐务处理,留作本单位周转的问题。此外,还要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的经常性,力求做到重点项目一年一审。(都昌县审计局 石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