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勇:纵然奖励市民,也要依法办事

09.01.2014  10:07

  福州警方于2013年12月专门设立了群众参与打击盗窃犯罪奖励基金,对积极提供线索、指证、抓获盗窃违法犯罪分子的群众将予以1000元至3000元的奖励金。2013年12月11日,福州警方对参与抓贼的洪某、郭某分别奖励现金3000元和1000元。福州仓山警方目前正在为反扒提供线索的汪某和参与抓捕而受伤的李某申请奖励金。(1月8日《海峡导报》)

  市民参与打击盗窃犯罪,最高可奖3000元。“拍客”拍违停,警方有奖励。(1月6日《海峡导报》)近年来,政府部门纷纷出台奖励措施,为正气撑腰,让歪风丧胆,毫无疑问,奖励措施大快人心,容易获得老百姓的支持。

  但是细细一想,警方等政府部门设奖是不是考虑问题欠周到?是不是太看重物质奖励了?是不是太随意了点?

  奖励的钱从哪里来?是警方人士自掏腰包,还是警方勒紧裤带从办公经费中挤出?是邵逸夫先生等热心人士的赞助,还是纳税人的钱?这个真得说清楚,不能随便要警察出钱赞助,他们也要养家糊口,就算是每个警察愿意赞助或者热心人士赞助,是不是善款都应善用,如何奖,要听取他们意见,要接受他们监督?

  奖励合符精简高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开展,整治四风,精兵简政,反腐倡廉,厉行节约是其中重要一环。一方面,纳税钱绝不能乱花,另一方面,要少花钱办好事,办实事,办大事,以更少的钱办更好更多的事,比如给予优秀群众提职、子女升学等优待,遇难就现金开道,岂是解难良方?

  奖励会否引发矛盾?可以鼓励群众参与抓贼,但是应该设限。群众可以提供线索,抓贼最好交给警方,让没有训练的群众尽可能远离危险。洪某抓获扒手,李某不幸受伤,万一致残、遇难,怎么办?算工伤吗?后期治疗费用谁承担,所在单位还是政府部门?有保障吗?这绝不是小问题,不当的鼓励抓贼完全可能造成群众更大的损失。

  奖励的钱名正言顺?打击盗窃犯罪奖励基金,依据常理,我相信很大程度上这笔奖励来自纳税人的钱,如此一来,奖励就牵涉“师出有名”的问题。如何奖励,征求意见,如何批准,如何开销,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了吗?走了必要的办事程序了吗?既然是纳税人的钱,就牵涉监督问题,监督是否有章可循,因为纳税钱一分都不能乱花。

  群防群治打击违法犯罪,愿望是好的,但是借合符公共利益之名随意设奖就不好。政府部门随意设奖,这不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也与当前推行阳光财政相去甚远,更与法治建设存在冲突,因此,纵然奖励市民,也要依法办事,不然,就有可能好心办坏事,半途而废,以致这些动员群防群治的良好措施就难以推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