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满周年,律师仍很high

14.02.2014  11:03

  从李某某案件被曝光到今天,还差7天就已满一年,这一年来,李某某和他的小伙伴们断断续续的霸占着网络的头条,就算案件终审之后,仍有尘埃未落定。今年年初,此案中多名律师因为之前的“出格”表现,迎来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处罚。而其中被指曝光了受害人杨某的妇科资料的律师周翠丽,一直在微博上“喊冤”,并不断爆料,其不断钻法律的空子曝光该案的视频资料动力是源自让正义主宰的思维,还是想靠舆论扰乱法制?

  李某某同案律师是在替谁“喊冤”

  微博成表达不满的法外之地,她在为谁说话

  2013年11月27日,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公开二审宣判,但该案唯一成年人被告王某律师周翠丽却始终认为案件受到了不公平审判,几个月来持续在微博爆料案件细节。在她的最新一条微博上,周翠丽称:“王某犯了错,受受苦教育教育也好。但违法不够犯罪,希望公检法认识到这个问题,尽快纠错。王某及王家和李某表示的一样,不会怨恨任何人。感谢大家的鼎力相助。”

  一般来说,律师和当事人的契约关系在代理案件结束后就已经结束,那么周翠丽是以什么样的身份在微博上“喊冤”的呢,是代理律师还是个人?不管她是代表谁,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律师剥夺委托人的自治权或者主观臆断委托人的道德立场,既不职业也不道德。

  该律师早前曾因公开受害人妇科资料被律协处罚

  李某某等轮奸案在终审尘埃落定之后,此案中多名律师因为之前的“出格”表现,迎来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处罚。周翠丽更是在微博上贴出了律协对她的处分决定书:周律师因为违反法庭纪律及在庭外面对公众情绪失控,擅自发布受害人的妇科检查材料,受到律协公开谴责处分,并建议司法局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再度爆料是想寻求正义还是要替自己做“无罪辩护”

  关于律协的“公开谴责”的处理,据了解,后果是“至少三年之内不能开律师事务所,不能带助理”,而周翠丽表示,她此前正准备申办新的律师事务所,相关的准备工作都已经在进行中了,这件事,让她的这个梦想一下破灭了。

  当记者联系已向律协提交复查申请书的周翠丽律师,对于有报道称其递交复查申请书是希望能够免予处分一说,她表示,“我没有错哪来的希望能够免予处分?我只是希望律协和公众能够理解我的愤怒。”周翠丽在公开申辩里提到,“我是在谣言恶语绑架审判的恶浪中站出来为被告的辩护权说话的……所谓‘受害人’用伪证欺骗公检法办案机关,误导了广大观众和听众,她是‘施害人’……我应该保护她的谎言吗?……”并称“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公开发布笔录,在宣判后,我才向公众公开冤情……”而其在微博上持续“爆料”也意在证明一个问题:杨某并非是受害人。

  一年之后,李某某案律师的“狂欢”还在继续

  律师“浮躁” 谁要遭殃?

  回溯李某某强奸案的经过,多名律师在聚光灯下为追求“剧场效应”,一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公布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情,不断炒作强奸案受害人不是处女,用妇科疾病来暗示“受害者性生活复杂”;兰和律师虽未直接出庭辩护,但作为李某某家的“法律顾问”,却一再通过其微博“曝料”炒作案情;与此案没有直接关系的律师雷海军,甚至还多次发布“政治斗争再残酷,也不能拿孩子下手”,“外国势力利用李某某案”等耸动信息……终于,舆论被搞得乌烟瘴气,律师职业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律师的不专业行为严重的误导了国人

  客观地说,此案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是案涉未成年人、性犯罪,隐私受双重保护;另一方面又案涉明星,公众有极大的知情期待。但让人遗憾的是,相关律师没有通过专业的法律修养处理好审判与舆论、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反而直接把网络当成法庭,语不惊人死不休,一再刷新律师操守的下线。

  以此次周翠丽在微博上公布视频截图的行为为例,虽然其在视频画面上做了隐私处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却有违职业道德,现在二审结束,律师可在理性范围内对案件进行探讨,而非制造事件。也有律师同行指责称,李某某案的律师们简直是律师界的耻辱:律师们的不专业、不规范的做法,却严重误导了国人,使国人误以为:刑事辩护就是胡搅蛮缠、“钻漏洞”、无所不用其极。

  言论红线:律师可以发声,但不能随便发声

  根据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62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第163条则规定,“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另据司法部修订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3条规定,“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48条第4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再起波澜:舆论影响案情的争论一直没有平复

  周翠丽一直以来不断坚持李某某案审判不公,一个很大的理由就是她认为该案件受到了舆论的压力。虽然至今没有人承认此案的判决是受到了舆论的压力,但李某某一案完整地呈现出舆论、权力(政治)、司法之间复杂的“中国式互动”。

  实践证明,“口水包围法庭”有时的确有效

  实践证明,靠庭外言论影响司法的手法是有效的,一个堪称经典的案例,是2009年发生在湖北恩施的邓玉娇案。在洗浴中心挥刀刺向当地官员,造成一死一伤的邓玉娇,被当地检察机关以“防卫过当”起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按这一罪名起诉,几乎必然导致邓玉娇获刑。但在案件披露伊始,舆论便已认定邓玉娇不仅无罪,而且是除暴安良、为民除害的英雄。当地检察机关起诉的消息传出,自然激起舆论的强烈反弹。随后,法院在判决中采取折中路线,即认定了“防卫过当”的定性,又以有“自首情节”和“心境障碍”为由,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舆论风暴的根源在于司法腐败带来的不信任

  这种不信任感,既来自案件双方的律师,也来自围观的群众。从邓玉娇到李某某到各个落马贪官,人们关注的似乎已不仅是一个个“案中人”个人的命运,还有正义之于中国的意义。

  令人遗憾的是,司法腐败一直是司法机关久治不愈的顽症,据2012年的一项报告统计,我国每年因违纪违法受到惩处的司法人员平均为864.6人,占整个司法队伍的2.85%。而早前上海法官集体嫖妓,更是让法律颜面扫地。这些都引发了百姓的不信任感。同理,当法庭成为决定官司胜负的唯一所在,律师之间的对抗也就同样被限制在法庭内,也就不会出现如李某某案中的一幕幕闹剧。

  微博时代,我们当如何围观司法过程

  可以预见的是,互联网带来了公众对司法过程的围观和意见表达,司法公正受到空前的舆论推动,何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类“网络关注大案”势必将不断修正和积累全社会的认识。而更需要我们警惕的是,在“谣言与真相齐飞,司法与民意两难”的情况下,如何避免本应正常审判的案件在全民的吐槽中沦为一场舆论的狂欢。法律有独特的运行规则,正义的实现包含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共生,片面的寻求正义只会让正义离我们愈加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