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消防“奋力救火”为何反被“诬陷”?
“消防”即预防和扑灭火灾的意思。“见火必救”本乃消防员的神圣使命。可就在昨(10)日,亳州某报一篇标题为《民警咋能“救火不跨省”?》的报道,矛头直指河南消防。报道中称,豫皖交界地的麦茬发生火灾,河南消防只对河南辖区内的火进行了扑救,当火势蔓延到安徽辖区之后,并未施救。
据大河报的最新报道,“6月7日11时44分,夏邑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安徽省与河南省夏邑县马头镇交界处发生火灾,燃烧物质为麦茬。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马头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前去救援。”夏邑县消防大队大队长王文明受访时说。夏邑县马头镇办公室工作人员王天景也表示,当时情况紧急,根本就没分啥界线,也没法分出个界线。
从“见火不救”到“见火必救”,可谓峰回路转,直接从地狱升到天堂。“直到当日下午1点多,我们将火完全扑灭,我们才撤离。当时救火是第一位的,哪里有火救哪里,哪还顾得上分啥界线。”叫人不解的是,马头镇政府的专职消防队如此深明大义,如此这般奋力救火,为啥没赢得被救援的安徽方面的一点赞,难道是被救援的安徽方面太冷漠亦或太麻木?不懂感恩?他们为何“恩将仇报”——“诬陷”救火队员见火不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奖励与惩罚”部分明确,对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单位、集体,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既然马头镇专职消防队救援得力,咋不给他们记上一功?
其实,“河南消防不救安徽火”如果属实,也并非“惊世之作”,相较于此县120不救彼县求救者的见死不救,实在是小巫见大巫。即使最权威的消防法规,也难觅几条“见火必救”的刚性规定。哪怕河南消防真的不救安徽火,从法律角度讲,恐怕也不会因为“不救外地火”而付出惨痛代价。没有何规定或者处罚依据的情况下,想达到“见火必救”之效果,靠什么?似乎只能依赖于消防队员的职业操守几何。
作为民众,我们纠结的岂止“见×不救”,更大的纠结点在于用什么来保证“见×必救”,让警察、消防员、护士等各群体“见×必救”是自然,“见×不救”是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