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未成年被告犯罪记录被封存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海淀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该案中唯一成年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之后李某某和王某提出上诉。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天一早,市一中院门口再次聚集了国内外数十家媒体记者等候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的最终宣判结果。
李某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张起淮昨天早晨7点50分左右提前到达法院。与张起淮前后脚到达法院的还有李某某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李肖霖。身穿律师袍的张起淮下车后向现场守候的记者招了招手便快步向法院大门走去。
8点20分左右,押解着李某某的法院囚车抵达法院。尽管很多记者早晨六七点钟就来到法院大门外守候,但是昨天所有记者都没有拍到李某某母亲梦鸽进出法院的身影。
据悉,宣判于上午9时许开始。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宣读了判决书主文部分。上午10时许,北京法院官微“京法网事”第一个播报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案的宣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不久,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张起淮第一个出现在法院大门处。记者问张起淮对终审判决结果是否会继续申诉,张起淮表示:“只要法律允许我们都会坚持。”随后便驾车离去。李某某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李肖霖走出法院时就说了一句话:“很失望。”
稍后走出法院的律师是该案被告魏某某的辩护律师李在珂和受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参军。田参军没有接受采访。二人随后搭乘一车离开法院。
据悉,终审宣判之后法院安排了法庭教育环节。
昨天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就社会关注的二审五个焦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焦点一
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5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5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二
被害人为什么一直没出庭?是否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5人发生性关系或向5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
上诉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为什么都没有认定?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焦点四
李某某称接其母电话没参与强奸法院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焦点五
为什么二审开庭持续了13个小时?
审判长:本案二审庭审前后持续了13个小时,其间合议庭认真、充分地听取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尊重诉讼参与人意愿的基础上,中途适时安排了休庭,保证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当需求。庭审持续时间较长,恰恰说明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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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构成强奸罪 未成年被告犯罪记录被封存
“京法网事”消息称,该案二审期间合议庭审查了全案卷宗材料,对一审判决中所列举的认定李某某等五人犯强奸罪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审裁判。
市一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王某等5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均应惩处。
一审法院围绕李某某等5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等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在确定不存在非法证据等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基础上,综合5人明确具体且相互印证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等5人共同实施强奸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李某某等5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李某某、王某两名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据此,市一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因本案部分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依法应予封存,故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相关规定,未组织人员旁听宣判。本版文/本报记者 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