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逢春受贿案一审宣判 收受贿赂294.1万元 

06.07.2015  09:32

7月3日上午,吉安中院公开审理了原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副巡视员、新余市总工会主席李逢春受贿一案,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逢春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2011年,被告人李逢春在担任新余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市总工会主席、新余市文化艺术中心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黎三芽、敖智峰、桂远清、何九德、林峰、俞春新、胡荣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94.1万元。李逢春将收受的上述钱款中的大部分交给其情妇李某保管,并将这些钱用于李某购车、购房、抚养小孩以及日常生活开支等。

2012年,因新余市派出审计小组对工程财务进行审计,并派工作组进驻市总工会进行调查,李逢春遂先后将俞春新、王小军、黄龙、刘伟等所送钱款全部退还,并退还桂远清60万元。

2014年11月25日,省纪委对李逢春严重违纪违法案进行立案审查。审查期间,李逢春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线索,如实交代了所有违法违纪问题。

吉安中院认为,李逢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94.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并缴纳罚没款,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李逢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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