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遵守香港基本法 支持普选法案

01.06.2015  17:36
      我们今天是以什么样的身份坐到一起开这个座谈会?王光亚主任、张晓明主任和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构的成员,梁振英先生、林郑月娥女士、袁国强先生、谭志源先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在座的各位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虽然我们工作岗位不同,但我们所在的机构名称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香港的利益,应当是我们的共同职责。我们今天要谈的行政长官普选问题要以什么为共同的政治法律基础?只能是香港基本法。中央要遵守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要遵守基本法,在座的各位议员就职时都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因此,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落实行政长官普选,也应当是我们的共同职责。以这两项共同职责为基础,下面我就行政长官普选问题谈四点看法:
        第一,基本法对行政长官普选有明确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普选的规定虽然只有一句话,但其含义是十分明确的,我曾经作过深入的说明,简单来说,它包含以下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属于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第二,这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就是由现在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直接翻牌而来;第三,提名委员会是一个机构,而一个机构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要求必须获得该机构过半数成员的支持,是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和通行的决策规则的。从维护基本法出发,对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制度的规定,不能有超出以上三点的其他理解。基本法必须得到遵守,基本法的规定必须得到执行,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贯彻落实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普选的规定,就必须把上述三点理解落到实处。
        第二,“8•31决定”严格遵循了基本法的规定,必须得到贯彻落实。 按照基本法及其有关解释确定的“五步曲”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这一权力作出的“8•31决定”,完全遵从了基本法的规定,必须得到贯彻落实。这里我想特别指出两点: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具有政制发展的决定权之外,还具有基本法的解释权。虽然决定不是解释,但蕴含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权威理解,具有不容挑战的法律效力。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在广泛听取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基础上,经过长时间研究作出的,是一项十分审慎的决定,不存在还未实施就加以改变的可能性。
        第三,普选法案的规定民主、开放、公平、公正,是最佳普选制度。 4月22日特区政府提出的普选法案,贯彻落实了基本法和“8•31决定”,这套普选制度是民主、开放、公平、公正的,是切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最佳普选制度。首先是民主。这套普选制度,不仅讲选举阶段的民主,还讲候选人提名阶段的民主。提名委员会由四大界别1200人组成,涵盖社会各界的精英,具有广泛代表性,这是提名程序民主性的基础;参选人要获得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支持成为候选人,如前所述,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提名产生2-3名候选人,排除了只有一名候选人自动当选的情况,保证了行政长官人选都要经过一人一票选举产生,保证了选举的竞争性,符合选举民主的核心要求。其次是开放。在这套普选制度下,符合法定的行政长官任职资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员会委员争取提名,也就是说,提名程序是完全开放的。在争取提名的过程中,不少于120名且不多于240名委员联名推荐是公开、透明的,虽然最后提名阶段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但特区政府在公布普选法案时已经提出,提名委员会提名过程中,将提供适当的平台让参选人有公平以及充分的机会向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以至广大市民大众解释其政纲和理念,争取支持,确保参选人争取提名的过程是公开透明的。第三是公平。这套普选制度对任何符合法定资格的人争取提名没有任何不合理限制,在此基础上,提名制度在四个层面体现了平等性:一是任何符合法定资格的人都要以个人身份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身份是平等的;二是任何符合法定资格的人要成为参选人,都必须有不少于120名且不多于240名委员的联名推荐,“入闸”的条件是平等的;三是任何人获推荐成为参选人之后,都可以在同样的平台上向提名委员会以至香港社会解释其政纲和理念,争取支持,机会是平等的;四是参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才能成为候选人,“出闸”的条件是平等的。最重要的是,按照普选法案的规定,提名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意味着其组成人员的背景是高度多元化的,任何政治团体或利益团体都不可能控制提名委员会,确保了上述平等性的实现。第四是公正。在这套制度下,我们希望而且相信提名委员会不会把与中央对抗的人提名为行政长官候选人,但说到底,普选法案把提名权赋予1200名香港各界人士组成的提名委员会,由这个委员会来判断参选人是否符合爱国爱港标准并决定是否提名其为行政长官候选人,这体现出了一种充分信任,也符合程序正义原则,是公正的。从2013年启动这一轮政改工作以来,我们在坚持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上毫不含糊,在充分保障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上也同样毫不含糊,这个普选法案就是最好的明证。
        第四,普选法案充分吸纳了香港社会各种合理意见,有广泛的民意支持。 有些香港朋友可能觉得他们的意见没有被采纳,这要看什么意见。比如“公民提名”、对提名委员会进行根本性改造的意见,确实没有被采纳,因为这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他们可以提出违反基本法的建议,我们不能做违反基本法的事情。对于符合基本法的合理建议,应当说许多已经被普选法案充分采纳。比如说,香港社会普遍希望降低推荐门槛,而且设联名推荐的上限,这个意见就被采纳了,普选法案规定委员联名推荐的下限为120名,上限为240名,可以确保有多个参选人供提名委员会考虑提名,有效地防止个别参选人采取尽可能多地获取委员推荐的策略,从而挤压其他人获得推荐的空间,导致参选人数量不足,以增强提名程序的竞争性。又比如,香港社会普遍担心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过程受到操控,为此,普选法案规定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在提名阶段采取无记名投票,以保障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履行提名职责时自由地表达其意志,消除香港社会对提名程序受到操控的担心。再比如,香港社会普遍担心提名委员会难于提出足够的候选人或者提名委员会委员采取策略性投票,为此,普选法案规定提名委员会委员最少必须投票支持2名参选人,最多可以投票支持全部参选人,这样理论上所有参选人都可能得到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的支持,既可以最大限度提高提名委员会提名足够候选人的机会,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抑制策略性投票,使提名结果真实地反映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偏好和意志。可以说,在符合基本法和“8•31决定”的前提下,普选法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回应了香港社会的各种担心,消除了各种疑虑。普选法案公布后,香港社会始终有超过半数的市民支持,这是普选法案有效回应他们关注的结果。 
      各位议员, 2017年行政长官能否实现普选,决定权在你们手上。你们在立法会投下支持普选法案的一票,500多万香港合资格选民就可以在2017年行使普选行政长官的权利;你们在立法会投下反对普选法案的一票,就可能剥夺他们的这种权利。更重要的是,这是支持还是反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试金石,是转向合作共赢正道还是继续走对抗俱损歪道的分水岭。在这个关键的历史时刻,我衷心希望大家都回到基本法的轨道上来,旗帜鲜明地共同捍卫香港来之不易的法治,共同维护作为香港法治之魂的基本法,以支持普选法案表明拥护基本法的坚定立场,以支持普选法案作为一个新的起点,创造条件缩窄业已存在的社会分歧,为香港更加美好的未来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