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税50条税收政策支持昌九一体化

30.10.2013  17:29

人民网南昌10月25日电(秦海峰)近日,江西省国税局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进昌九一体化发展的若干税收意见》,从推进昌九基础设施、支持昌九公共服务一体化,促进昌九产业对接互补发展等方面,出台了50条税收政策和服务举措,全力推进昌九优势互补、发展升级。

在推动昌九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方面,《意见》明确,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营改增”试点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条件的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意见》还明确了发展新能源、促进清洁能源生产、支持饮水工程建设、促进水资源利用、促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具体优惠政策。

在支持昌九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方面,《意见》明确,支持通信同城,积极推进邮电通信业“营改增”,减轻邮电通信企业税收负担。鼓励发展公共运输,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支持农产品流通和加工,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意见》还明确了支持金融服务、技术服务、棚户区改造、文化产业、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促进昌九产业对接互补发展方面,《意见》明确,支持“飞地经济”发展,对跨市、县(区)经营的固定业户,总机构设在南昌、九江市的,经批准可以实行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对昌九地区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受货机构未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未收取货款的,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江西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或在南昌、九江市投资设立的生产同一高新技术产品的全资子公司,视同我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相应颁发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意见》还明确了鼓励企业资产重组,支持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报总局、省局的审批(备案)事项外,如该事项仅涉及南昌、九江市范围,下放南昌、九江市国税局审批(备案)。建立促进昌九一体化发展督查考核机制,实行省局领导、处室挂点督导制度,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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