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条高招禁令是较真还是走过场?
2月15日,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连续公布“26个不得”禁令。《通知》重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适宜的地方性加分项目。“26个不得”禁令还包括,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等等。(2月16日《京华时报》)
教育部颁布“26个不得”禁令,意图在于规范高招工作,压缩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的裁量空间,避免地方和高校招生部门违反既定程序为指定对象“走后门”、“开绿灯”。这“26个不得”禁令,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基本涵盖了近年来高校招生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但要看到,“26个不得”禁令之中,有许多早已在现有的教育、招生法律和政策中予以明确。比如,2012、2013、2014年的高招工作通知,都曾提出要“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然而,在高招工作运行中,违法违规“点招”仍突出存在。新华网2014年6月曾披露,教育部禁令连年发,一些高校仍然会留出少量机动招生名额,对教职工子女、“校董”子女等实行特殊录取,甚至出现了“点招”名额高价转卖的现象。有关部门此前出台过的禁令,喊出的狠话,都没能发挥预期作用。
这就让人担忧,“26个不得”禁令究竟只是旧话重提的应景之举,还是真能起到狠刹高招歪风的作用?教育部如果要让公众相信“26个不得”禁令将获得不折不扣的严肃执行,向包括地方和高校招生部门人员在内的社会各界传递将严厉整治高招纪律的信号,首先需要就“26个不得”禁令进行细化阐释,将禁令中“不得擅自调整”等模糊表述具体化,明确界定可能遭到有意曲解、错误解读的各种情况。唯有如此,才能让禁令变得切实可行,而突破禁令的违法违规操作也更容易暴露。
需要注意的是,教育部在颁布“26个不得”禁令的同时,也将合法突破禁令的权限授予了本部门。以禁令中“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为例,所谓“不得擅自改变”,显然是指未经教育部许可,如果获得教育部的程序批准,就可以改变,而此过程还不必对外公开、接受外界监督。这就等于让全国范围内,高招工作中各种稀缺权力、“破例权”从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高校,集中到了教育部。何以确保教育部有关人员不会利用这种权力设租寻租?何以监督招生“破例权”在高度集中情况下的行使?
笔者以为,教育部在颁布禁令上收地方和高校招生“破例权”的同时,应当建立起一套程序,确保任何“破例”操作都在阳光下进行,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