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起诉广告商上诉至二中院 一审获赔5.6万

07.03.2014  17:22

  认为自己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犯,演员杨紫将瑞泰锦世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二中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2010年8月11日,瑞泰锦世公司与杨紫所在的华谊公司签订《广告代言合同》约定,杨紫担任瑞泰锦世公司“男孩女孩”品牌服饰的形象代言人,代言期间自2010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14日,代言酬劳为税后60万元。杨紫诉至一审法院称,《广告代言合同》约定期限届满,瑞泰锦世公司仍使用载有自己形象的作品。不仅如此,瑞泰锦世公司并不生产服饰,只是将他人生产的服饰贴上“男孩女孩”的标签,利用电视、网络、纸媒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招商,为不明真相的加盟商提供服装以赚取差价。为此,瑞泰锦世公司不断招致投诉,自己也因此在网上被谩骂。

  瑞泰锦世公司辩称,杨紫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同意杨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瑞泰锦世公司撤下其在平面、影视、网络等渠道发布的载有杨紫肖像的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澄清事实,向杨紫赔礼道歉,赔偿杨紫经济损失、公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通讯员周薇 于婕 涂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