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整治“庸官懒政” 办事拖拉可能要丢饭碗

07.07.2015  19:06

  杭州整治“庸官懒政” 公务人员办事拖拉可能要丢饭碗

  【摘要】 2014年,杭州市96666投诉中心共受理作风和效能问题投诉2215件,同比上升27.96%,其中执行不力、效率低下分别排在前两位,占29.35%和16.12%,占比接近一半。今年,杭州要向“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开刀。日前对2011年下发的《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进行了修订。

  浙江在线杭州7月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曾杨希 通讯员/季轩 编辑/胡芸)2015年初召开的杭州市深化作风建设大会上,视频曝光了一位企业负责人,为了将企业从上城区搬迁到江干区,来来回回跑了数十趟相关职能部门,耗时1年半,才完成法律意义上的搬迁审批。

  2014年,杭州市96666投诉中心共受理作风和效能问题投诉2215件,同比上升27.96%,其中执行不力、效率低下分别排在前两位,占29.35%和16.12%,占比接近一半。今年,杭州明确要向“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开刀,日前就已对2011年下发的《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进行了修订。

  今天,杭州市纪委相关人员在接受浙江在线记者采访时,对《问责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责对象包括哪些?

  《问责办法》将问责对象明确界定为五大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并且明确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与此同时,还明确参照适用的对象为“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社区)从事公务的人员”。

  哪些情形会受到问责?

  《问责办法》将问责情形分为不履职、不正确履职、履职不力和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等4大类24种情形。

  针对为官不为、推卸责任,《问责办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的;

  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解决,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

  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

  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下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

  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针对为官乱为、用权任性,《问责办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履行工作职责的;

  违反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的;

  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

  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对管理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针对办事拖拉、敷衍塞责,《问责办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

  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

  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

  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

  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

  针对为官不正、形象不佳,《问责办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纪律作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违反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省委“六个严禁”等有关规定的;

  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

  公务不节俭、搞铺张浪费的;

  违规参与“酒局”、“牌局”的;

  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问题。

   受到问责对机关工作人员有何影响?

  《问责办法》明确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告诫、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解聘或辞退等七种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告诫;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者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解聘或辞退。

  受到效能问责的机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等方面都有可能会受到影响。

   问责的线索从哪里来?

  《问责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群众投诉的;专项督查、明查暗访发现的;上级部门交办的;新闻媒体曝光的;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察员提出的;纪检、监察、巡视、审计、司法、信访等部门提出的;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受理后应认真组织调查,查实符合问责情形的,应严格实施问责。

  作者: 浙江在线 记者/曾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