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不得向车主收取保管费

17.08.2016  13:07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陈文秀、实习生陈丹娜报道:8月16日,记者获悉,省发改委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车辆,行政执法机关应按法定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并承担所发生的保管费用,不得向车主收取。

  社会资本建停车场可自定收费

  据了解,我省将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

  推行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

  《通知》要求,对查封、扣押的车辆,行政执法机关应按法定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并承担所发生的保管费用,不得向车主收取。

  我省还将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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