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树林:远离家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05.03.2015  11:45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3月4日联合发布的一则《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因遭受家暴而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或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3月4日 中国新闻网)

  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这种行为存在于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据调查显示,中国有29.7%—35.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5%,老人约占11%,家庭妇女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比如在反家暴题材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女性受家暴就得以呈现。此外,过去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现实中,由于我国很多家庭还存在“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以及受“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等左右,加上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因此很多妇女等长期处于受虐待的状态。在欲哭无泪、求告无门的背景下,为了摆脱“地狱”般的折磨,不惜以飞蛾扑火的姿态对施暴者下了杀手,近年来各地因家暴而酿成的恶性事件,不仅给一个个家庭造成了灭顶之灾,而且也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受害者”最终变成“凶手”的法理悲剧也一次次让社会管理者反思。如何尽量减少家暴的产生,如何给那些弱者以最大的关怀?

  可以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就亮明了态度,就是在每一个案件量刑时都要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特别“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这一方面是对长期受暴者的法律关怀,另一方面也是对那些施暴者的一次法律震慑。

  当然,要大量减少家暴现象的出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还不是灵丹妙药,国家亟需制定反对家庭暴力专门法律,同时还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公民意识,受害者更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不可否认,远离家暴,我们还有很长路要走,这更需要全社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