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食药监餐〔2016〕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加强和规范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为学生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校园餐饮)食品安全自我检查以及监管部门对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行业自律、强化监督的要求,坚持属地负责、全面覆盖、信息公开的原则,落实校园餐饮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责任。
第四条 校园餐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登记,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强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
第五条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校园餐饮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经营相关数据信息,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校园餐饮经营者自查
第七条 学校(含托幼机构)应当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岗位责任,每学期专题研究校园食品安全工作。采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学生供餐的,应当核实其经营资质,将食品安全作为遴选供餐单位的重要标准,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校园餐饮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九条 校园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卫生、设施设备运行、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教育、食品原料进货控制、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配送、用水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留样、记录台帐和凭证保存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条 学生在校(园)期间,校园餐饮经营者应不定期组织对影响食品安全因素进行重点检查,有条件的对问题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校园餐饮经营者在自查中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含托幼机构)发现为学生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或不再满足供餐条件的,应当中止采购合同、停止供餐,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鼓励校园餐饮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帮助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检查评价结果可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十四条 校园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食品安全自查记录、第三方机构检查评价记录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归档管理,以备检查。
校园餐饮食品安全自查和检查情况应当在学生用餐的醒目位置或学校网站公布。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监管机构、监管人员名单在校园餐饮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校园餐饮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全覆盖监管。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校园餐饮经营者经营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公开。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食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依照《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校园餐饮食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校园餐饮食品安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校园餐饮经营者经营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进货控制、加工制作过程、用水卫生、食品配送温度和时间、餐饮具清洗消毒,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园)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特点,对校园餐饮食品安全易发、多发问题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校园餐饮经营者自查情况、上次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校园餐饮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检查、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二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校园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可以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
第四章 自查和监督检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严格遵守检查程序,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被检查的校园餐饮经营者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可依法采取限期整改、约谈负责人、社会公示和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校园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含托幼机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含托幼机构)接到校园餐饮问题通报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校园餐饮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校园餐饮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