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电讯:校车事故赔偿责任不能总不清不楚

15.07.2014  18:25

10日,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桥村乐乐旺幼儿园一辆校车,在途经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干子村时翻入水库,致车上11人死亡,包括8名幼儿。在事故发生后的第四天即7月13日,部分遇难者家属已与当地政府签订赔偿协议,每户遇难者家庭获赔56万元,待遇难孩子火化之后,赔偿款将全部到位。

每一起校车事故都直接触动了社会关于孩子保护的底线共识,纵观近年数起校车事故的处理,所在地政府无不高度重视,处理方式也几近一致,事故发生后都是政府主动出面,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以期望冷却舆论的关注。

其中,赔偿款的多少自然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稍稍统计一下近年来几起校车事故的赔偿金额不难发现,各地标准不一,甚至存在较大差距。同样发生在2011年的江苏丰县与甘肃正宁校车事故,前者赔偿金额为每人50.2万,后者为每人43.6万;2012年,江西省贵溪市的校车事故中,遇难者家属获得赔偿为48万。在可见的范围内,此次湖南校车事故每人56万的赔偿当属最高。事实上,包括现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对于校车事故的赔偿标准,乃至如何认定赔偿责任主体,都缺乏足够明晰的原则性规定,如此出现的“地方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并不意外。

赔偿金额只是事故赔偿的一个方面,由谁赔就更为复杂。目前所曝光的校车事故,绝大多数都是由地方政府出面,主动“赔偿”。按理说,政府一般非此类事件的直接责任主体,那么,完全拿财政的钱来予以赔偿,只能被视为是一种垫资。但这类事件的官方说明中,几乎都是用了“赔偿”一词,且赔偿协议也是由遇难者家属与政府双方签订。作为突发性的公共事件,政府主动出面,及时化解遇难者家属的索赔难等后续问题,值得肯定。但是,如果事件善后赔偿一味由政府“包揽”,不得不面临的质疑是:

一来,作为非直接责任方,匆匆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是否有“花钱买平安”之嫌?二来,由政府出面的赔偿只不过是拿公共财政埋单,那赔多赔少,显然就不能由政府单方面作出界定,且随之而来的疑问是:既然有如此之多的钱进行赔偿,为何在校车安全的投入上又往往显得捉襟见肘?

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及时拿到足够的赔偿款固然是必要的也似乎是唯一的救济与补偿。然而,任何一起校车事故之于公共的意义,却绝非是拿赔偿的金额来衡量的。赔偿款是如何构成的,具体由谁支付?除了赔钱之外,谁应该对事件负责?作为监管者的职能部门,又该对事件作出怎样的行政性担责?等等疑问都需要向公众交代清楚。类似事件中,一般都有相关直接负责部门的官员被问责,但由于缺乏明确的问责程序,又往往较为随意,似乎也是一种平息舆论的应对之法。如此次事件中,目前只有涉事幼儿园负责人和法人代表被予以刑事拘留,但却并无责任部门领责。

在公共层面,赔偿更应该是一种具体责任的精确认定。因为,不清不楚的赔偿一定意味着责任认定上的不清不楚。那么,也就很难让人真正相信,事故的教训能够真正得以吸取,以防悲剧重演。随着纳税人意识的提升,那种“花钱买平安”的赔偿已经越发受到质疑。然而,当财政支出与预算不能受到严格的流程监管,动辄以钱摆平事故的做法就难以消除。此种做法反馈到事故的预防上来就是,财政永远学不会把钱花在社会长远与根本安全的构建之上,而只是在事故发生后拥有充足的资金来善后。比如安全校车难得,慷人之慨的校车事故赔偿却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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