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江西校车必须达到国标 不符标准校车一律禁运

29.08.2014  00:47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8月28日南昌讯(记者 良保)2014年秋季开学在即,根据《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截止2014年8月31日,我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结束,9月1日起,本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不符合专用校车标准的校车,一律不得通过机动车查验,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一律禁止运载小学生和幼儿。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将全力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对不符合专用校车标准的集中接送小学生、幼儿园车辆,禁止再用作接送学生、幼儿,恢复机动车原貌,在机动车恢复原貌前,一律不得通过机动车查验,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运;对未取得校车标牌、无校车驾驶人的,不得使用;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强制报废;确保上路行驶的校车安全性能良好。

  校车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校车标识》(GB24315-2009)及其第一号修改单要求,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应符合《校车标志灯》(GA/T1004-2012)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GA/T1005-2012)标准要求。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查验,不得办理专用校车注册登记。

  校车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据悉,为加强校车监督管理,南昌公安交管部门将联合教育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校车开展不间断的专项整治,开展校车线路隐患排查。对仍使用非专用校车接送小学生或幼儿的,将严格依法处罚;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将严格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并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将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为进一步营造学生安全出行良好环境,南昌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0791-86268399,欢迎群众监督举报非法运输的“黑校车”、“非专用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