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多人少”突显 亟待解决三大问题

06.05.2015  11:32

  核心提示

  5月1日起,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开始实施,《意见》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5月4日,新制实施的首个工作日,江西多数法院立案数量翻番,各级法院也百花齐放,出“”应对新制度。

  人民法院如何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摆在法院面前的几大难题有待解决,专家建议合理调配审判资源、完善恶意诉讼预防惩治制度。

  5分钟完成立案登记 法院立案数量翻番

  当日8时30分许,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厅秩序井然有序,该院院长江涛及立案庭庭长等早早来到该服务中心,接待前来立案登记的当事人。

  “您好,我要立案。”广丰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当日上午,该公司代理律师朱某携带相关材料,来到该中院申请立案。

  等朱某把事情讲完,法官微笑着说:“你所查询的案件信息符合法律规定,我现在就给你办理。

  不到5分钟,朱某便完成立案登记,法院工作的高效率让他大为赞赏:“办理速度很快,也很便捷,不存在立案难的情况。

  据了解,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日,全省各级法院立案数量出现增幅,多数法院出现案件数量翻番的情况。

  当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接待当事人共接待110余人次,立案10余件,立案数量同比增长200%以上。

   九江浔阳区人民法院当日受案31件。“这比平常翻了3倍多。”法官钟蕾同时表示,虽然“五一”过后案件数量会上升,但与以往相比,案件数量确实增加明显。

  抚州市两级法院当日立案登记案件21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案件2件,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当日共收到当事人递交的起诉材料10件,当场立案6件,接待当事人120余人次,比平日到访人数增长60%。

  各院出“妙招”应对新制度

  “您好,请在这边取号。”当日上午9时,当事人王某一走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导诉员立即上前引导。王某轻触屏幕,从立案取号机打印出了一张号码单,上面显示,王某是第一位前来立案的当事人。10分钟左右,王某就顺利办好了立案手续。

  为应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可能带来的案件数量增长、当事人增多的现象,该院引进立案取号机,极大地提升了立案效率和立案秩序。

  为了在新制中工作更加便民高效,法院各有“妙招”。

  如武宁县人民法院,整合了诉讼服务中心职能,主动对接立案登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立案引导、接转材料、法律释明等工作,并针对诉讼过程中的各环节提供诉讼文书的格式模板供群众参考,指导群众依法、理性、便捷、高效诉讼。

  很多法院还专门印制了接收诉状书面凭证、证据收据等相关表册资料,立案庭配备了新电脑、打印机、查询机等各类诉讼材料及其他方便诉讼的设施及用品,为群众提供诉讼方便。


  “案多人少”考验法院智慧

  “实行立案登记制,是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是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项重大举措。今后要坚持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 武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燕萍说。

  然而,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亦对法院提出了考验。

  抚州中院行政庭庭长上官笑东介绍,首日推行立案登记制受理的多起案件中,是法院以前会采取诉前调解或不予立案处理的。“一大批过去法院难以审理的案件将进入法院,这需要法院以更大的智慧和勇气处理,案件数量、特别是‘骨头案’上升,将加剧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增加办案压力。

  “一半以上的案件,在以前都是需要退回,让当事人补充材料的。”钟蕾告诉记者。

  案多人少在以前就是一个难题,如今,许多法院负责人表达了新制度给法院带来的“雪上加霜”。上官笑东认为,“宽进口”与有限司法资源的冲突问题,将使法院现行“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三大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新制实施过程中亟待完善的内容,除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较突出的还有三方面内容。

  立案登记后谁审查

  在现行立案审查制下,立案庭负责对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而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立案庭虽然仍可从事立案的登记工作,但登记之后的审查是由立案庭继续负责还是移送至相关业务庭负责却尚未可知。于都县人民法院法官张振伟认为:“立案登记制对现行的立案庭机构设置、职能定位、程序衔接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配套机制滞后制约改革

  现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健全完善,诉讼的限制性、人民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的闲置以及衔接配合不默契等问题都制约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虽然法院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提前进行繁简分流,但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任何一类纠纷规定需进行法定前置调解,对诉前、立案调解也缺少明确规定。现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配套机制应尽快健全完善,否则将跟不上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发展要求。

  法官思维待转换

  立案审查制要求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法官可基于不符合审查条件的任何理由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进行“过滤”或“筛选”,将部分不愿受理或难以处理的案件拒之门外,而立案登记制只要求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两个制度对立案的要求截然不同,法官惯有的立案思维和观念受到冲击。同时,立案登记制对法院的服务措施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官现有的耐心解释工作、服务水平与意识有待提高。

  合理调配审判资源 完善恶意诉讼防惩制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基层法院出现诉讼剧增局面是意料之中的。”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教授颜三忠认为,面对一大堆需要解决与适应的问题,法院应合理调配审判资源,探索庭前准备程序,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并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理解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针对恶意诉讼和滥诉等行为的预防惩戒制度,并制定统一制式的《不正当诉讼行为告知书》,载明恶意诉讼、滥诉的界定、危害、后果等,统一张贴或发放至前来立案的当事人手中。”鉴于恶意诉讼和滥诉等行为的出现,颜三忠建议,一旦发现当事人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起诉,或者认定其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无效等,情节严重者,可以视情况对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彭科华、元春华、张正、俞志翀对本文亦有贡献)

  ◎文/张振伟 刘媛 张涛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程呈 记者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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