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为凭,顺利解决人事劳动纠纷

23.09.2014  17:52
  

周某原系A单位工作人员,1985年申请停薪留职一年,合同期满后三个多月未到单位报到,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将其作除名处理,并付周某一定补助金。日前周某不服,说自己并未领取补助金,要求单位重新恢复劳动关系。而该单位又查找不到有关周某除名处理和领取补助的档案材料,为此,打电话向萍乡市档案馆咨询,欲查找当年莲花县劳动局对周某处理的有关档案。市档案馆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后,除了在本馆仔细查找外,还积极与莲花县档案馆取得联系,寻求支持。最终,从莲花县档案馆馆藏中查找到莲人劳字[1986]95号有关周某除名的申请批复,以及补助金额的领取文件,为查清事件的真相提供了铁证,顺利处理了一宗人事劳动争议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

 

萍乡市档案局 杨海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