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察机关将在6地开展公益诉讼试点

01.08.2015  14:38

  记者7月31日下午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当天审议通过《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广东检察机关将于近期在6个地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将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选取典型案件、探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今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广东是全国13个试点地区之一。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过的试点方案显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在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广州、深圳、汕头、韶关、肇庆、清远等6个市两级检察院将成为试点单位,试点时间为两年。在此期间,当地检察机关将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以市、县两级检察院为主体,选取影响本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探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以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

  试点方案还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针对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针对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为开展好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将建立民行、控告、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间的线索移送与信息共享机制,同时与法院、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建立协调机制,构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平台,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记者 詹奕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