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机关构筑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新模式

08.03.2016  09:40

   借力社会组织帮教涉罪未成年人

  在未检工作探索中,市检察机关秉承“专人专职”落实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引入社会公益力量,将涉罪未成年人帮扶的部分工作交给更为专业、灵活的社会组织,从而更好地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2015年6月,未成年人王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吵,在冲突过程中,王某用电动车地锁将邻居左肩砸伤,经鉴定,受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小王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良好,且王某与受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为此,东湖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逮捕的决定。为了达到更好的帮扶效果,该院委托江西师大政法学院洪宇社会工作服务社为小王开展前期社会调查,服务社专门为小王量身定制了一套帮教计划。在社工的专业帮助下,小王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不会再做“糊涂事”。

  近年来,市检察机关于全省检察系统率先引入社会公益力量,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构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的模式。

  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官王赫楠介绍,引入社会第三方帮教力量,有利于摆脱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同时,社会第三方帮教力量多为专业人员,具备专门的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可以提高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