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检察院严厉打击七类涉疫情犯罪行为
本报讯 (记者杨静)记者2月4日获悉,为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省人民检察院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每案提前介入和原则上一个月诉出等快速反应机制,明确全省检察机关对七类涉疫情刑事案件优先办理,依法提前介入、快捕快诉。
据介绍,这七类涉疫情案件为:
1.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国家规定,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及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5.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6.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或者毁坏、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分别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抢劫等罪定罪处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因对治疗、隔离等防控措施不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7.严厉惩治破坏医疗秩序犯罪,对伤害、侮辱医护人员,打砸医疗机构财物,破坏医疗机构正常经营秩序,勒索医疗机构财产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定罪处罚。
针对上述七类案件,全省检察机关将主动与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联系配合,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及时提前介入侦查,高质高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坚决严惩涉疫情刑事犯罪活动,形成强大司法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