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不等于垂直管理

16.11.2013  17:10

  解读·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对此,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委党校教授宋儒亮认为,《决定》中的这段话,反映了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受地方行政来指挥、划拨的现实,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因此受到了影响。

  由于法院检察院不能创收,当地方政府以不给人财物作为“要挟”时,法院检察院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拿了地方的钱,便受制于地方,这种司法管理体制实际上是地方管理司法的体制”。宋儒亮举例,“本来我们是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最后往往成为地方的法院和地方的检察院,因为司法管理体制把它给管住了。”他认为,保证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起码在人财物上地方法院检察院应该有话语权。

  对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他的理解是,由于人财物受地方财政、地方政府影响,难以依法独立行使,所以除了人财物交给地方法院检察院统一管理外,还要尽可能地与行政权保持一定的距离,因为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本来都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彼此之间互相不隶属。

  这是否意味着国家或将建立法院检察院的垂直管理体制?对于外界盛传的这一观点,宋儒亮认为不大可能。他说,垂直管理适用于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不应当适合垂直管理。“如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垂直管理,实际上把一审、二审的界限给打掉了,就不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了。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