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检察院推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12.08.2014  03:32

今年以来,芦溪县检察院在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通过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刑事和解工作相结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与捕后侦查监督工作相结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与维护稳定工作相结合,顺利推动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刑事和解工作相结合。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捕后继续做好刑事和解工作,积极促成当事双方之间的刑事和解。对和解成功的,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如在办理刘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时,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赔偿,而被害方刚刚痛失亲人,情绪比较激动,拒绝和解。该院在对刘某批准逮捕后,继续协调双方,在促成和解后随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与捕后侦查监督工作相结合。针对因身份不明、部分犯罪事实尚未查清、同案犯尚未到案可能串供而予以逮捕的,在批准逮捕后,督促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查明涉嫌的犯罪事实,抓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应当逮捕的情形消失后,立即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如在办理林某、李某盗窃一案时,林某在逃,为了防止林某、李某串供,该院批准逮捕了李某,当林某到案后,两名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可能判处轻刑的情况下,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建议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与维护稳定工作相结合。坚持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息诉、罢访、促和谐的有效举措,将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有效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如在董某故意伤害张某一案中,张某以董某打人后逃跑且拒不赔偿为由四处上访要求严惩,双方家庭对抗激烈。该院在对董某批准逮捕的同时,注重释法说理,促使董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耐心说服被害人接受赔偿,消除恩怨。在双方和解后,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依法对董某变更强制措施,有效化解双方积怨,减少社会对抗。

供稿:芦溪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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