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检察院规范案件受理提升案件流转效果好

01.07.2015  17:03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能力,增强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吉安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案管职能,严把案件受理关,避免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瑕疵”案件进入逮捕、公诉环节,有效提升案件流转效果。

建立书面审与询问审查相结合。对无羁押必要、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审查批捕案件,督促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转变“构罪即报捕”的执法理念;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取保候审案件,案管部门不仅对案件管辖权、强制措施、卷宗材料、涉案款物等内容进行书面审查,还当面与侦查人员沟通有关案情,当场向取保的嫌疑人落实到案情况和了解有关情况,在确定现有证据是否已经达到起诉标准后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对于证据明显存在瑕疵的审查起诉案件,则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完善后再行移送。

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层级审查把关。案管部门为把“瑕疵案件”有效消灭在源头环节,案件受理员经过审查后,对可能存在认识不一的案件则交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成员进一步审查,必要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或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然后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要求补充完善后再行移送。

建立瑕疵案件跟踪监督制。对存疑不捕案件,建立专门台帐,定期了解不捕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并待移送审查起诉时严格查看公安机关是否根据侦监部门发出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补充证据材料,如果所列事项已经查清或作出相应说明,案管部门才予受理;对案件证据存在瑕疵而退查的案件,案管部门协助办案部门或案件承办人适时进行跟踪,监督公安机关按时保质做好侦查补证工作,并严格把好退查重报案件的受理关。

建立检警主动沟通协调机制。为避免公安侦查人员与案管部门在受案问题上发生歧义,案管部门对移送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避免因理解认识和掌握标准不同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同时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每月检警两家定期碰头,就案件受理时应当具备的证据标准进一步细化,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沟通整改,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胡梦华)

供稿:吉安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