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可享相应奖励

27.03.2015  10:48

    3月26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出台《关于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要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推进棚户区改造主要实行货币化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可享相应奖励

    《办法》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在此基础上让利于民,给予市场评估价一定比例的奖励。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可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执行。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政府可组织选择货币补偿且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自主购买住房,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并搭建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住房信贷等服务。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让利优惠。

    此外,江西省鼓励“以购代建”。对选择实物安置的,可采取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采取阳光操作并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房源。

    通过市场化运作筹措棚改资金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包括政府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与实物安置同等享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创新资金运作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通过市场化运作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

    《办法》要求各地引导更多的群众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营造良好氛围。

    有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由市县政府依据有关法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有助消化存量住房 减少安置过渡时间

    据介绍,推进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方便群众就业、就学、就医;有利于减少安置过渡时间,加快住房安置工作;也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棚改安置后续管理,促进社会和谐。

    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麻智辉认为,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不少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困难,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和依托商业开发实施改造的棚改项目,二者的推进都受到影响。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积极创新融资机制和安置方式。相对于实物住房安置而言,货币化安置更加直接、灵活。居民可相对自由地选择居住区位和住房。同时,它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住房商品配置中的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文/王纪洪 记者陈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