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出台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03.04.2014  11:54

3月21日,九江市政府出台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明确了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标准、森林火灾的预防责任、森林火灾的扑救责任、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规定。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每年下达森林防火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实行年度目标管理,与其政绩考核、奖惩和职级升降挂钩。政府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等相关部门领导按职责负相应责任,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森林防火实行市县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指挥部成员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

办法》还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县(市、区、山)和乡(镇)领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由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监察机关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森林火灾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非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