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万富豪”住豪宅有豪车 欠140万不还获刑1年半

18.07.2015  18:10

  核心提示

  法官: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结合熊峰案我们不难看出,熊峰本人确有偿还能力。同时,熊峰还隐匿、转移奔驰车,法院执行其豪宅时,他又百般阻挠。属情节严重。当然,“拒执罪”最重要的一点是有偿还能力拒绝履行。

  住着230余平方米的豪宅,名下还有一辆奔驰S350轿车,另外新设一家公司,先后出资达1.2亿,但就是赖着140万元欠款。昨日,青羊区法院对四川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一案公开宣判。“亿万富豪”熊峰因拒绝归还140万欠债,获刑1年6个月。

  欠140万不还,一拖好几年

  这是一起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2010年2月,为收购西藏一工贸公司,熊峰向朋友蒋全借款14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此外,熊峰还以自己妻子王玲名下的一辆奔驰S350轿车作为该笔债务担保。债务到期后,熊峰没有偿还。2012年,蒋全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当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熊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蒋全140万欠款,并承担违约金。

  不过,判决并未给熊峰造成威慑力。2013年2月,蒋全向青羊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始着手强制执行,并同时将熊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间,熊峰曾到青羊区法院并作出书面承诺,将在2014年9月前分期向蒋全履行还款义务。不过,熊峰再次失信。此后,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今年3月11日,熊峰在西安被警方挡获。

  拒不履行判决 获刑一年半

  也就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2014年4月,熊峰之妻王玲,将名下的奔驰车抵押给了他人。导致法院执行法官无法查找到轿车下落。

  执行法官同时查明,在河南灵宝市,熊峰夫妇还拥有一栋建筑面积超过230平方米的豪宅。不过,这也是熊峰名下唯一的房屋。由于熊峰家人拒绝腾空交付房屋,法院也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变现。

  另外,2013年3月26日,熊峰投资新设了四川某矿业公司,熊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500万元。此后,公司又两次增资。截至2013年4月26日,该公司注册资金增至1.5亿。其中,熊峰于2013年4月15日缴存8000万元至该公司验资专用账户。4月26日缴存4000万元。总共,熊峰向该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达1.2亿。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熊峰属有能力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符合拒不履行法律判决、裁定罪情形。最终,熊峰获刑1年6个月。

  “不是赖账, 是没钱

  对话熊峰

  自今年3月被警方挡获后,“亿万富豪”熊峰已失去人身自由超过4个月。成都商报记者注意到,法官宣判时说到1年6个月的刑期时,熊峰的身子明显抖动了一下。接受媒体采访时,熊峰表示,自己并非赖账不还,“实在是没钱还。”随后,熊峰被法警带离。他的刑期,将一直持续到明年9月。

  成都商报:先后向公司验资账户缴存了1.2亿,为啥没钱还140万?

  熊峰:这1.2亿不是我的钱,而是代办公司的钱。其中我只出了40多万。这还是向朋友借的。这40多万全给了代办公司作为代理费。想想看,如果我真有1.2亿,咋可能欠一百多万不还?

  成都商报:豪车、豪宅是你的么?

  熊峰:确实是我的。但因为欠他人的钱,早就被抵押出去了。确实没有办法。

  焦点解读

  有偿还能力拒绝偿还 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成都商报:债务纠纷大多以民法予以调整。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及刑事责任?

  张斌华(青羊法院刑庭法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结合熊峰案我们不难看出,熊峰本人确有偿还能力。同时,熊峰还隐匿、转移奔驰车,法院执行其豪宅时,他又百般阻挠。属情节严重。当然,“拒执罪”最重要的一点是有偿还能力拒绝履行。

  钱涛(青羊法院执行局副庭长):对于老赖,我们首先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样,对方就会在乘坐飞机、享受轮船头等舱以及银行贷款等方面受限。如果威慑力还不够,接下来则可能考虑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唯一住房也可执行

  以大换小或租房的方式妥善解决

  成都商报:对于唯一房法院执行过程中如何处理?

  张斌华:欠债不还还能住豪宅,正是考虑到这一不合理性,最高法此前出台规定明确,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也可执行。此前,对于唯一房,法院一般都不会执行。这主要是法院执行时需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现在,对于熊峰的豪宅,可以以大换小或者给熊峰另外租房的方式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人民币占有即所有

  “缴存1.2亿”可认为是“拥有1.2亿

  成都商报:熊峰提到他的1.2亿都是代办公司的钱。自己没钱还。

  钱涛:熊峰缴存1.2亿至该公司验资专用账户。人民币占有即所有。从法律上可以推理,熊峰当时拥有1.2亿。即使退一万步说,1.2亿是代办公司的钱,但为了增资熊峰支付了代办公司40余万。在裁判文书生效情况下,熊峰应该将这40余万用于偿还欠债,而非用于代办增资。属于典型的有钱不还。(文中熊峰、蒋全、王玲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