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初一加班,薪酬该怎么算?

24.01.2014  18:41

        羊城晚报记者 尹安学

        正月初一加班,到底能拿几倍工资?

        一般人觉得,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不低于300%支付加班工资。所以,正月初一所拿的工资最终为3倍。不过,这种做法有很多争议,很多律师认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应该是“3+1”,一份为正常工资,一份为加班报酬,也就是说,正月初一加班,将拿至少4倍工资报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等地已经按此计算加班报酬。

        加班报酬为何从3倍降到2倍?

        《劳动法》对加班补贴的规定,很多人已耳熟能详。不过,报酬如何计算,仍有不少争论。

        按《劳动法》规定,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还规定,这对这三类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很多单位在发放加班报酬时,仅按3倍发,也就是说,在与往常一样正常发工资时,只按200%发加班报酬。

        上海某商业公司的张先生,在法定节假日加班87个小时,公司只给加班工资8838.35元。离职后,张先生认为加班工资给的不够,应该按4倍发放。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结案,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

        法院支持张先生的要求,但认为,按《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仍然可以正常获得工资,所以,倘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其法定应当获得不低于300%工资数额的加班工资中,已包含了正常的工资。

        所以,法院认为,张先生已经发了工资,所以加班报酬应按照200%的标准计算。

        “3倍”还是“4倍”?各地做法不一

        在广东劳动仲裁中,也有类似案件。对此,劳动仲裁委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这里的“工资报酬”中已经包括了正常的一倍工资,用人单位在之外只需要另行支付给劳动者200%的加班报酬,这种观点可简称为“三倍工资说”。

        另一种观点完全相反,认为,这里的“工资报酬”不包括正常情况下的一倍工资,用人单位在正常工资之外,应该另行支付不少于300%的加班工资,加起来,法定节假日可获得四倍工资,这种观点可简称为“四倍工资说”。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看法不一,劳监部门认为“三倍工资说”、“四倍工资说”的都有。

        上海张先生的案件被法院宣判后,上海市劳监支队明确表示,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应获得4倍工资,其中,一份为员工当日正常应得工资,另外三份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即按照“3+1”计算发放。

        1月22日,广州市劳监支队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从字面上看,的确可以按“三倍工资说”来执行。不过,按照常理,不加班也有正常工资,加班了还不能全额领取300%的工资,从情理上说不过去。

        北京市劳监部门也曾表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与以前略有不同。假设劳动者日工资为10元,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1天,总共拿到手的是40元。

        混淆根源:11天节假日认定有偏差

        在法律界,多位律师坚持“四倍工资说”。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丁一元律师表示,按《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显而易见,在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不论上班与否,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还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丁律师认为,由于法定节假日是计薪的,所以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资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获得四倍工资。

        我国目前的节假日分为两类:一类是休息日,一年为104天;一类是节假日,共11天,包括: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和中秋节(放假1天)。

        之所以会有“三倍”或“四倍”的混淆,除了各自认识上的不同外,与劳动行政部门关于节假日加班的例行解释不清有关,其根源在于前劳动部出台的文件,2003年《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已废止)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这里剔除了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被折算成不计薪,这显然有违《劳动法》。

        为纠正、解决这个问题,前劳动部2008年又出台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法定节假日也就计薪了。“三倍”或“四倍”争议产生的缘由是对日工资折算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算加班费,工资要打一折?

        正月初一加班,工资怎么算?

        广州市劳监支队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一年有104天休息日,一年工作日为(365-104)÷12=21.75。正月初一的加班报酬应该是,月工资÷21.75×300%。

        正月初一至初三,是国家法定节假日,这三天加班都是拿3倍加班报酬,正月初四至初七属于休息日,这几天加班,假如单位不安排补休,发200%加班报酬。

        假如劳动者平时按小时工资计算,则正月初一加班报酬计算公式为:月工资总额÷21.75÷8×300%×加班时间。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不过,加班报酬的基数如何计算,也有“乾坤”。

        很多职工反映,自己明明每月有几千元,但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时,却不以月工资为基数支付。

        来自广州天河区的王先生说,自己月工资6000元,他觉得,“五一”劳动节加班,当天加班费应为6000÷21.75×3=827.59元,但实际上,他拿到的只有89元。单位认定他月工资基数为645.25元,工资标准压缩90%!

        加班费很高,但以什么工资为基数,大有乾坤!

        加班基数只认六大部分

        广州市人社局劳监支队有关人士介绍,私企、外企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不同,简单按照月收入确定为加班工资基数,这很不合理。

        目前,广州对加班工资基数认定,依据的是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此规定由国务院批准。

        该规定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一年有104天休息日,一年工作日为(365-104)÷12=21.75。正月初一的加班报酬应该是,月工资÷21.75×300%。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