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市房管局越权注销他人房产 被法院认定违法

05.12.2013  00:43

2013年11月6日报道的“行政权力干涉民事纠纷 甘肃男子竞拍到房产被撤销”一文所提到的房产纠纷案,近日有了最新结果。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11月22日针对此案做出判决:认定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撤消谭某某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消了其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武房函[2013]58号关于注销谭某某名下的位于南关中路临街五层办公楼房屋转移登记的决定。

2007年,谭某某通过公开、合法的拍卖形式,取得了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下属原武威市运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楼一栋和院内维修车间的所有权,以及其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但房产和土地却被运通公司原负责人王某某占用对外经营、出租获利,不愿腾退房屋。经过6年艰苦的法律诉讼,最终,谭某某的诉求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但谭某某没高兴多久,就被兜头浇了一身冷水。2013年8月5日武威市凉州区法院突然裁定撤销了已生效6年且无任何人提出异议的2个民事裁定。2013年8月6日,武威市房管局就发函给他,通知决定撤销他的房产证。2013年8月8日,武威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了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短短四天,事情出现如此巨大的转折,让谭某某措手不及。他想不明白,自己合法取得的财产被人霸占6年之久,如今胜了官司,可房产竟然被注销了。

不愿服输的谭某某决定再此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于2013年8月23日,将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消其2013年8月6日作出的武房函[2013]58号关于注销谭某某名下的位于南关中路临街五层办公楼房屋转移登记的决定。

原告谭某某诉称,被告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武房函[2013]58号房屋转移登记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认定他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他认为该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超越了应由法院、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认定物权消灭的职权,决定适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而被告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辩称,其注销谭某某房产的决定是依据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监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威武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07)凉执字第449-2号民事裁定书被撤消,导致登记在谭某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消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市房管局具有房屋登记管理,对所属辖区内房屋权属登记负有法定职责。在对房屋确权、注销登记时应依法进行。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登记机关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三种法定情形:(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所有权只有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才消灭:(一)房屋产权主体的消灭;(二)房屋灭失;(三)房产转让、继承等引起原房产权利人对该房产权利的消灭;(四)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丧失;(五)房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本案中,原告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上述情形,且原告也未申请注销登记。而被告依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之规定,以法院作出的(2013)凉执监字第1号撤消了执行过程中的解除查封的裁定书的依据,依职权认定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已消失,并在引用该条时删去了所有权消灭的法定事由,决定予以注销,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另外,被告以职权认定所有权消灭的前提应具备两种法定事由:一是以《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为据。这也就是说,物权消灭应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认定所有权消灭为依据。二是经确认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才能行使注销登记的职权。本案中,原告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并不具有上述法定事由,被告自己认定原告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超越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职权。庭审中,被告无法定证据证实涉诉房屋的所有权消灭,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被告作出的决定错误,所实施注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谭某某诉称被告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武房函[2013]58号关于注销谭某某名下的位于南关中路临街五层办公楼房屋转移登记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的理由成立。原告请求撤消被告作出的房屋注销登记决定的诉请合法,应予支持。案件经过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消了被告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武房函[2013]58号关于注销谭某某名下的位于南关中路临街五层办公楼房屋转移登记的决定。

从这起房产纠纷中暴露出的乱象,我们可以感知到,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在作出这样的判决结果时所承受的压力,但他们最后还是顶住了压力,坚持了法律的底线。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一大弊端就是地方法院缺乏独立性,法官判案极易受到不正当干涉。虽然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全面落实。一方面,由于法院人事、财政和职权等方面都不独立;另一方面,法院内部实行的院长负责制和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在监督法官的同时,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样有力的表述,让人们对司法独立充满期待。

其实,在该起房产纠纷中还存在着一个非常的明显的问题。被告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辩称,其注销谭某某房产的决定是依据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监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我们知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监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是2013年8月5日作出的,而武威市房管局于2013年8月6日就发函给谭某某,通知决定撤销他的房产证。2013年8月8日,武威市国土资源局也注销了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从时间上来看,这两个撤销决定从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均不超过4天。而根据我为民事诉诉法的规定,从裁定书作出之日起,当事人有10天的上诉期,这这个起限内,裁定书是不生效的。这样的话,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武威市国土资源局是在依据一个并未生效的裁定书将谭某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给注销掉了,这样的行政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在这起“民告官”的官司中,作为公民的谭某某暂时赢得了胜利。但他明白,要想彻底拿回属于自己的房产,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据此,谭某某认为,他是通过公开、透明、公平的拍卖市场善意取得其所有权的,谁也无权剥夺他的财产所有权。他坚信,法律最终会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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