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武宁:利用“朋友圈”撬动法治意欲何为?

19.06.2015  17:51

    近日,微信“朋友圈”忽然兴起一个话题,“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估且不说此话题由谁发起,单从刷屏接力者表述上就能体会一番景象。如:“我在某地接力,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我坚持!!拐卖儿童死刑!买孩子的无期!虐待孩子!偷孩子!抢孩子!抓住就毙!”尤其有一句触及网民心底柔情的句式,“孩子都没机会从头再来,凭什么给人贩子改过的机会!”这个“合情”是否合理?要商榷!而以舆论撬动法治,煽动情绪,破坏法治稳定,制造社会动荡,要制止!
      现今,这场“判人贩一律死刑、判买孩子者一律无期”的舆论风潮正迅速被转发传播,虽有反对者依法质疑,但点燃的情绪仍在持续发酵,令人担忧!实际上,关于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早有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此次刮起的舆论风,就让人不禁产生疑问,既然法律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贩卖儿童者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何发起这场舆论的人,仍以打击拐卖为名撬动现行法律,他们利用网民情绪,意欲何为?
      事实上,“朋友圈”刷屏“人贩一律死刑” 舆论风一吹起来,多名法律工作者就出面解析,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不仅易导致人贩“狗急跳墙”杀人灭口,把被拐的孩子推入危险境地,而且增加执法者抓捕人贩、解教被拐儿童的难度,更不符合法治的程序公正要旨。
      从法治角度来看,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唯有公正的程序才能保证实现社会正义。如果不论人贩量刑情节,抓到就一律死刑,此类“严刑竣法”,或就泯灭一些人贩的良心发现,堵塞其“反省”、“自首”之路,或就使一些协同者想揭露人贩而畏惧死刑,到头来一条路走到“”。这不仅与法律保障所有行为人的立法宗旨相违背,更与法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本质背道而驰!
      从社会角度来说,以所谓“合情”为名,制造舆论,干预法治,将严重破坏社会法治稳定性、连续性。如果社会因今天的舆论情感,改变一项犯罪处置结果,那么,明天就有人以其他“共情”名义,改变法治进程。如此一来,朝令夕改、变化无常的法制,又怎能给人以安全感?又怎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其结果必然是破坏社会稳定的生产关系,致国家于极度动荡中!而这就是我们跟随舆论、“任性”转发带来的恶果!
      可以说,舆论共情撬动合理法治,恰似古时以男人的共情强迫弱小女人裹小脚。这场舆论共情发起,玩味网友对拐卖儿童者深切的痛恨,以“一律判死刑”、“一律判无期”让这种痛恨找到发泄口,看似让人感觉很痛快、解恨,实则破坏稳定法治环境,制造社会动荡,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值得关注的是,“人贩一律判死刑”刷屏有支持还有反对者,更有网友指出这是一场互联网营销。理不辩不明,通过辩论,我们当知,舆论共情不仅不能替代法治、改变法治进程,而且更该理性看待法律和法治,是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工具,是任何人都不能凌驾的社会模式。任何以“合情”、“共情”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舆论,都不符合法治本质特征。因此,转发“人贩死刑”,我们先要在法治的精神家园里找到法治灵魂,加上法治评语,让转发“共情”时更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