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残疾人读高中将免费 个体经营免部分费用

05.10.2013  11:38

        日前,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就读于普通高级中等学校的残疾学生逐步实行免费教育,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擅自占用盲道逾期未改的个人处以罚款。

        根据《条例》,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有关体检标准和其他录取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予以录取,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考生可以免试听力考试。《条例》还提出,对就读于普通高级中等学校的残疾学生逐步实行免费教育。

        《条例》规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相关证照,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优惠照顾。

        对擅自占用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强迫残疾人劳动或者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和乞讨,未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记者吴锺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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