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败给“残疾证明”是权力的傲慢

30.05.2015  14:22
原标题:“残疾证”败给“残疾证明”是权力的傲慢

  原标题:“残疾证”败给“残疾证明”是权力的傲慢

  75岁的武汉市民叶先生,因为右腿致残,办理了残疾证。5月12日,他的残疾专用车在商职医院门前被交警拦下,被告知车上违规设座,要没收车子。“我买的是残疾人专用车,座位本来就有。”叶先生的解释没用,在出示了残疾证”后,他的车子还是被扣下。交警告诉他,要拿车子,除了交罚款外,还要出具残疾证明。(5月29日《武汉晨报》)

  按照规定,残疾人正常使用残疾专用车,除非违反交通规则,否则是不应该受到查处的。如果说,交警在发现疑似改装车,又不确定车主是否确属残疾人的前提下,拦车查询,自是理所应当。但在核实车主的残疾人身份无误之后,还执意罚款扣车,就让公众有点不明就里了。

  叶先生的这次遭遇有两大不解之处:一是看似毫无道理、却执意进行到底的罚款扣车;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残疾证”居然比不过基层部门的一纸证明。据笔者看来,这两大疑问,不但让叶先生不解,亦使公众惶惑,且与近年来某些地方先后出现的“钓鱼执法”及“奇葩证明”似有异曲同工之妙。厘清其中的玄机,叶先生的遭遇就不难理解了。

  据悉,包括公路运输稽查、交通执法在内所收取的罚没款,有一定的返还比例。国家此举,或许有着激励及补贴的双重作用。当然,如果有关部门能够严格依法行政,公众当然无话可说。事实上,绝大部分执法者也是这样做的。不过,如果某些部门的私欲被不加控制的激发,再加上畸形的政绩观,亦难免会步入歧途:无所不用其极的“钓鱼执法”是这样,对依规合法的残疾人专用车照罚不误,又何尝不是这样。看来,要想有效抑制住这类践踏法治底线的贪欲,除了完善制度、严格纪律以外,对罚没款的处置作出更加科学而明智的调整,似乎是很有必要了。

  至于在某些交警眼里,堂堂的“残疾证”还不如“残疾证明”具有效力,其缘由虽与经济利益扯不上干系,但同借以获利的权利却不无瓜葛。我们现在之所以还需要各种证明,一是如身份证等基础性证明还不能实现信息的全覆盖;二是造假风的盛行使得某些“证明”还需要“再证明”,如证明各类文凭的“学历证明”等。但不容讳言的是,现今的很多所需“证明”,越来越离谱,越来越荒唐,深深的烙上了权力的傲慢与滥用。证明“我妈是我妈”、“我是我”,不过是其中的“奇葩”代表而已。

  按理说,人民赋予的权力,理当为民所用。但不加节制的权力一旦为私欲所掳,便露出其傲慢的一面,甚至傲慢得连法律也不放在眼里:具有法律效力的“残疾证”又如何?没有社区、街道及残联的一纸证明,你就取不回车;尽管在某省领取了“生育证”,但与本地的细则有冲突,照样责令堕胎;明明国家义务教育法赋予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某些地方的小学生入学却偏要受到其母“查环证明”的株连。

  这种变味的权力,因为傲慢,所以滥用:明明一个电话即可解决,偏要你跑上数趟,甚至数月;几个证明就能说清楚的非本地户籍民工子女入学材料,偏要通过几十个部门盖上几十个章印。在这些人为设置的“关口”背后,一方面是对权力的顶礼膜拜;另一方面则是对群众利益的漠视。正如一位网友所说,这哪里是在“为人民服务”,实实在在是“让群众跑路”。

  武汉市民叶先生的残疾人专用车回来了,但不是正正当当取回来的,而是用50元钱“”回来的;用以证明残疾人身份的“残疾证”亦没派上用场,而代之以盖着“权力印记”的权力部门证明。这些事,不说叶先生想不通,换作其他人亦想不通。那么,谁来解开这些疑团呢?

  文/徐甫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