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将房产卖给干儿子 亲生女以继承为由追讨
母亲在与亲生女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确认遗产归属的情形下,却将房产交付给了干儿子。在母亲与干儿子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下,房屋买卖关系能否成立?亲生女儿又能否要求返还房产?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返还原物纠纷案,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了亲生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老太有两个亲生女儿大荣和小荣,名下有两套房产。2013年10月,黄老太与两个女儿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这两套房产均归大荣所有。该两套房产已由母亲黄老太以人民币55.5万元的价款出售给了干儿子阿炳,该售房款均由大荣享有。母女三人及见证人均在协议上签字。
一个月后黄老太去世。房产此前已交付阿炳,阿炳支付了10万元房款,并由小荣转账给大荣。大荣诉请法院要求阿炳返还讼争房产并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
大荣认为,两套房产的权利人均为黄老太。《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其所有。黄老太去世后该房产由其继承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阿炳对该房产只是借用。大荣要求阿炳返还该房产,阿炳置之不理。阿炳的行为,侵犯了大荣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其处分等所有权权能。
阿炳主张,黄老太系其干妈,因双方感情较好,黄老太于2013年春节期间决定将房子卖给阿炳,价格55.5万元,并允许阿炳先装修入住,再付房款。之后阿炳开始装修房子并入住,随后付了10万元的房款。大荣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即使大荣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了讼争房产,但该房产已经卖给阿炳,大荣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即协助阿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其享有向阿炳追索剩余售房款45.5万元的权利。大荣所说阿炳是借用该房产的说法是子虚乌有,阿炳是合法居住在自己购买的房屋内。
小荣陈述,《财产分割协议》已清楚表明讼争房产已由母亲卖给阿炳,房款归大荣所有。母亲允许阿炳先装修入住,等有钱了再付房款,对此大荣都知情。阿炳的10万元购房款系付给黄老太,但因黄老太病重故其代为管理账目,并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款项支付给了大荣。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大荣的诉求,大荣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大荣、小荣、黄老太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三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虽然协议约定了讼争房产归大荣所有,但该协议中亦确认了讼争房产已由黄老太出售给了阿炳,该笔售房款归大荣所有。此外,小荣陈述其已将阿炳支付的10万元购房款转账给大荣,大荣自认收到了该款项,但其并未就款项的性质进行举证和说明,应认定该款项系阿炳支付的购房款。因此,大荣主张讼争房屋系阿炳借用,请求阿炳返还房屋,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故驳回了大荣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房产买卖双方未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下,能否认定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呢?该案承办法官章毅分析说,根据黄老太与小荣、大荣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小荣的陈述,阿炳付款凭据以及阿炳装修等诸多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讼争房产的所有权人黄老太将房产转让给阿炳、阿炳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的事实。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业已履行。大荣仅就讼争房产的房价款55.5万元享有继承权。
首先,《财产分割协议》确非阿炳与黄老太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系佐证阿炳与黄老太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证据,大荣以此否认阿炳与黄老太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其次,黄老太于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方决定如何处分讼争房产,大荣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此前就取得讼争房产的所有权。且协议明确黄老太与阿炳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则大荣仅享有取得购房款的权利,与约为讼争房产归大荣所有的条款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因此大荣诉求阿炳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缺乏合同和所有权上的依据,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