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状告儿子7年不回家 法院判决每年回家一次

14.05.2014  10:57

  前天是母亲节,而在海南省东方市有一位接近耄耋之年的老母亲苏某,却7年多没见过在佛山工作的大儿子李某文回家探望自己。不得已,她将自己的儿子告上法院。就在母亲节前后,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文每月除了支付300元的赡养费之外,每年必须回老家探望母亲一次。

  据了解,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佛山法院审结的第一宗精神赡养案件。

   控诉:7年不回家看望母亲

  由于苏某年老体弱无法出席庭审,苏某的三儿子李某强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据李某强介绍,苏某是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人,先后生育有8名子女,其丈夫于2006年去世。1998年,苏某被检查出患有脑血栓,虽然花费十几万救活,但是仍然落下后遗症,至今仍需断断续续就医诊治,身体每况愈下。而李某文是苏某的大儿子,后从部队转业定居佛山,从2007年开始,李某文不曾回家看望过苏某,掐指一算7年了。

  “父母含辛茹苦供他读书,将其培养成才,现在他功成名就了,却置老母亲于不顾,即便是逢年过节,他也没有回家一次。”庭上,李某强将对大哥回家的长年期盼,转化成对大哥不孝行为的控诉。

  面对指责,李某文表示,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逢年过节要回家。“况且我也没有时间。”李某文说。

  面对大哥的冷漠无情,李某强显得情绪十分激动。“母亲活不了多久了,过去的事情都过去了,我们起诉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大哥你有空回家看看母亲,给父亲坟头上炷香,给点钱母亲做生活费,不要她过得那么可怜。”李某强说。

  “长期不回家探望,不支付赡养费。清明、过年都不回家,全村人都问来问去,我们都觉得很丢脸。”庭审现场,李某强提交了堂叔李某贱、堂兄李某旗的证言。

  李某文认为自己的堂叔、堂兄不可能这样说自己,当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表示质疑。“以前每月我都有寄一两千元,让人转交给母亲,今年也曾寄过300元给姐姐让其转交给母亲。”李某文对弟弟指责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进行反驳。对此,李某强声称,只收过300元,没有收过其他款项。

   判决:每年回家看望母亲一次

  “赡养费,我不知道应该给多少,但我母亲有8个子女,她的总费用应当由8位子女平分。逢年过节,由于我的家庭、工作原因,我不能回去。”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李某文仍然坚持,自己无法回去看望母亲。

  面对争执,法官梁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反复沟通协调、说服教育,告知其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仍然无法触动李某文。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文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考虑李某文工作地佛山市离原告生活居住地海南省东方市有一定距离,判令其每年至少回家看望母亲一次,时间可自行安排。

  面对只有300元的赡养费判决,李某强颇有微词,他认为,李某文工资高,且母亲的四个女儿外嫁后成外家人,对母亲有赡养责任的是四个兄弟,李某文的只负担300元,太少了。

  目前,该一审判决仍未生效。

   法官观点

  多子多福引发的赡养尴尬

  目前,在我国农村,不少传统的老观念往往认为只有儿子的赡养义务才是法定的,外嫁女的赡养更多被认为是一种道德赠与。对此,法官梁菡表示,所有儿女对自己的父母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仅包括亲生儿女、养子女,特定情况下的继子女也有赡养义务。并且,除非老人同意,否则,子女不得以财产分配不均、放弃财产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对于每年要回家探望一次如何执行到位的问题。梁菡表示,作为精神赡养的形式,这种“探视老人”的强制性要求更多是一种宣示性、指引性的判决,带有人身性质和情感因素。探视义务的执行有别于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一旦当事人确拒不履行该判决,法院不大可能押解儿女去看望父母,但是,可采取拘留、罚款等方式督促其自觉履行探视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予以定罪处罚。(记者唐梦通讯员黄志庆邱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