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男子因自制毒品“神仙水”获刑15年

22.11.2013  14:27

  中新网柳州11月22日电(兰钰烨 谢霜)广西柳州市柳北法院11月22日公开宣判一起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据公安机关查证,柳州市柳城县无业男子李某吸食毒品有一年多,期间曾在娱乐场所内向他人购买并服用过“神仙水”,发现“神仙水”的价格太贵,遂产生了自己制造“神仙水”的想法。2013年春节期间,李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批“摇头丸”、“翻仔”,先将其研磨成粉末再按照一定比例与咳嗽药水进行混合配制,最后灌入从网上购买来的小瓶子内并进行封口、包装。

  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查出摇头丸6.1957克,“翻仔”(含尼美西泮成分)26.2246克,K粉14.3175克,“神仙水”成品14瓶,净重共计187.6165克,底粉一包,封口器一个,包装用具等制毒用具一批。经检验,“神仙水”中含MDMA(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可卡因成分。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涉嫌制造毒品,而李某当庭辩称,其制造的“神仙水”只是将摇头丸和“翻仔”等毒品与咳嗽药简单混合在一起,方便冲饮料喝,跟摇头丸没有差别,并非制造毒品。其中2瓶“神仙水”在出去玩时仅提供给朋友免费吸食,剩下的没有卖给别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摇头丸”、“翻仔”是毒品而将其与普通的咳嗽药水进行混合,制成新型毒品“神仙水”并予以封装,且制造毒品数量大,构成制造毒品罪。

  当日,柳北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认定李某犯制造毒品罪。

  由于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制造的毒品并未流向市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