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3未成年人建“杀手群”抢毒贩 1死1伤

26.06.2015  17:46

得知某人在做毒品买卖的“生意”,认为毒贩有钱,男子伙同3名未成年人对该毒贩实施入室行凶抢劫,共抢得毒品麻古 0.8 克、冰毒1.4克、海洛因17克及500 余元现金,并致屋内人员一死一伤。

近期,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由毒品而衍生的抢劫案做出审结。被告人何均伟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严重,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均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A

得知毒贩信息 男子衍生抢劫念头

2014年4月,何均伟与唐华、康雁在网上通过唐华建立的名为“招雇佣兵杀手”QQ群认识后,三人建群讨论毒品和假钞。得知毒贩何胜明在做毒品买卖的“生意”,何均伟认为何胜明有钱,提出抢劫该毒贩。三人一拍即合,准备实施抢劫,期间邀约张辉参加。其中,唐华、康雁、张辉均是未成年人。

4月13日、14日,四人开始着手实施抢劫行动,并做了具体分工。

15日凌晨2时30分许,康雁、唐华、何均伟来到何胜明租住房楼下与张辉会合,四人手持匕首和西瓜刀上楼。

B

里应外合 租住房内发生激战

张辉先行,顺利潜入何胜明的租住房内,当确认房间内只剩下韩阳、何胜明、张朝三人时,开门让三名同伙进入室内,随后何均伟一脚将正从卧室走出来的韩阳踢倒,并将韩阳推打至卧室床边;唐华持西瓜刀砍击了正在尖叫的张朝背部和右手臂各一刀。此时,唐华见何均伟未控制住韩阳,随即上前持匕首朝韩阳左胸部捅刺了一 刀,何均伟也持匕首朝韩阳右胸腹部捅刺了一 刀。

与此同时,康雁和张辉持刀追赶从卧室逃往阳台的何胜明,威胁何胜明拿出了4包毒品和500余元现金,张辉还拿走屋内三人的手机。

C

逃离时再刺数刀 抢劫致一死一伤

逃离现场前,因害怕韩阳、张朝不死,康雁又持匕首切割了韩阳的颈部数刀,张辉也持西瓜刀砍击了张朝的颈、肩、背部数刀。韩阳当场死亡,张朝全身多处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韩阳系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被害人张朝外伤致左锁骨开放性骨折、脱位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体表多处锐器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从扣押的19.2 克毒品可疑物中分别检出甲 基 苯 丙 胺 成 分 和 海 洛 因 成分。

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何均伟在云南省鲁甸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D

主犯被判处死缓 无人逃脱法律严惩

本案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现已报请四川省高级法院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均伟伙同其他同案人持刀入户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均伟等人在共同入户抢劫中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应予严惩;被告人何均伟与同案人唐华、康雁合谋杀人抢劫,并进行任务分工,作案时亦共同对被害人韩阳进行捅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均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均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均伟与同案犯唐华、康雁、张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经济损失23798.5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除主犯何均伟外,本案涉及的3名未成年人与毒贩何胜明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除何均伟、何胜明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李玲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李庆 梁毅

(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