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已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图]
核心提示
“毒驾已经到了必须严厉打击的时候。”经过前期的专门走访调研,全国人大代表、瑞昌市公安局肇陈派出所教导员周俊军明确表示,“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
昨日,身在北京的周俊军告诉新法制报记者,他将向大会正式递交一份《关于毒驾入刑的建议》,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快“毒驾”入刑步伐,以预防和减轻因毒驾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民警对过往车辆驾驶员进行检查(资料图)
男子毒驾致幻肇事逃逸险象环生
在车辆拥堵的九江市长虹大道雅阁泰路口,一辆北京现代轿车径直撞向前方一辆雪佛兰轿车,而当雪佛兰轿车司机柴某下车准备查看车辆时,意想不到的事再次发生,只见肇事车继续行驶……幸亏柴某一个急闪,肇事车擦身逃离现场。受伤的柴某立即报警。
接到报警后,根据现场目击者提供的线索,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驾车追赶拦截,但只见肇事车强行闯过多处红灯逃窜。其间,民警通过车窗,观察到肇事车驾驶人行为举动明显异常,精神状态亢奋。
根据经验,民警初步怀疑肇事司机可能是吸食毒品后驾车产生幻觉。为避免刺激驾驶人,民警采取尾随战术,同时通过110指挥中心联系辖区派出所请求支援。在多警种的通力配合下,肇事车辆最终被成功拦下。
经检测,肇事司机毒品尿检结果呈阳性。随后,交警部门以肇事司机吸食毒品、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行为,对其处以治安拘留二十天的处罚,并注销其驾驶证。
“好在未造成进一步的严重后果。”向新法制报记者谈起这起交通事故,目前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周俊军仍唏嘘不已。他同时提到了2014年省内发生的《女司机疑似“毒驾” 连撞数名女高中生》以及《90后女子毒驾肇事 将油门当刹车连撞10人》等不断见诸报端的毒驾事件。
近年来,因“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这引起了周俊军的关注。“比起酒驾,‘毒驾’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毒驾’已经到了必须严厉打击的时候。”
周俊军所关注的,恰是九江交警们的内心所盼。就在前段时间,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法制科民警高兴就做过一次全市毒驾事故调研,办案民警的两方面表现让他印象深刻,一方面是民警们“一定要重点打击”的明确观点,而更多的是他们面临执法困惑时的无奈。
“刑责未作明确规定”致执法尴尬
去年年底,九江市民邹勤(化名)开车行驶在下班路上,突然只听后方车辆一个急刹车,自己车身感觉明显撞击。
好在邹勤控制住方向盘并立即靠路边停下车来,而正当他下车准备理论的时候发现,根本无法与肇事司机正常交流,随即报警。
当九江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民警接报警赶至现场时,见后方车辆驾驶员男子依然语无伦次,精神恍惚。民警根据经验,随即将男子带往医院进行吸毒检测,结果呈阳性。
经查,肇事司机刘某当天驾车时毒瘾发作,一度将车停靠路边,在吸食完毒品后继续驾车终导致事故。交警部门对刘某作出事故全责认定。刘某随后被注销驾驶证,并被责令在社区戒毒。
“以此案为例,好在两车只是轻微擦伤,但即便此类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最后交警部门也只能是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司机责任,并没有对‘毒驾’行为本身形成刑事处罚威慑力。”经过此次调研,高兴同办案民警们共同期待,通过“毒驾”入刑实现法律有效性及社会效应。
“我国刑法尚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为此,周俊军也专门进行了走访和调研。
周俊军介绍称,尽管不少法律法规对“毒驾”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与“酒驾”相比,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来量刑。如果“毒驾”不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伤,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
研究表明“毒驾”比正常反应慢21%
调研中,周俊军发现,我国的吸毒人员数量增长迅速,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大部分是青壮年,这部分人群很多人拥有驾驶执照。
周俊军从多名办案民警处了解到,毒品尤其是目前常见的新型合成毒品,使人进入极度亢奋状态,容易致幻,会让司机的反应变慢,或是极度疲劳眼前迷蒙,更有甚者会觉得驾车宛如在玩游戏,因为幻觉做出种种不可思议的举动。
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驶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吸毒后驾驶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
“开车时,生死往往就在那一瞬间。”周俊军认为,“毒驾”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
周俊军同样谈到,以前,一线执法人员在查处“毒驾”的过程中大多采用传统的尿液检测技术,而这一检测技术操作繁琐,对检验的场所和人员均有较高要求,这给查处“毒驾”带来较大困难。但目前,有关科研部门已经研制出唾液检测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快速检测驾驶人员是否吸食了毒品,这使“毒驾”入刑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基础。
“毒驾”入刑已迫在眉睫
仅九江市城区而言,毒驾事故仍在不断发生。今年2月10日20时17分,九江市九莲北路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从肇事司机徐某林身上发现了一份出具于半个月前的社区戒毒决定书。
公安部禁毒局的一项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公安机关在机动车上查获吸毒人员1.9万人次(包括已造成和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嫌疑人),同比增长99.4%。
“几乎增加了一倍,从这些数据以及近几年媒体报道因‘毒驾’而造成的严重交通事故来看,‘毒驾’入刑已迫在眉睫。”周俊军强调道。
周俊军提到,自2011年“醉驾”正式入刑以来,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深入人心。
周俊军认为,“毒驾”入刑后,一方面会严厉打击“毒驾”行为,有效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会让那些未吸毒上瘾的人们对毒品望而却步,更好地防范吸毒行为。“为此,我强烈建议将‘毒驾’纳入《刑法》并付诸实施。”
据了解,“毒驾”行为因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得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打击制裁。例如,我国香港地区《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规定,任何人驾驶时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不论驾驶能力有否因而受损,都属违法行为。违例者最高可罚款2.5 万港元并处监禁3年,如属首次定罪,会被吊销驾驶执照不少于两年,再次定罪则不少于5年,可谓“毒驾”入刑的有力诠释。
◎文/石甜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龚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