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

23.07.2018  19:31

在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上线之时,杭州互联网法院为规范电子数据的审查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改革试点审判实践,制定了《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

主要内容

明确概念

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被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包括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盘、光盘、云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审查原则

司法数据审查采用技术中立原则、技术说明原则、个案审查原则三大原则,对电子数据的审核应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证据效力进行综合判断。

审查标准

一是真实性审查。审查电子数据在形成、传输、提取、展示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对真实性存疑的电子数据予以排除。

二是合法性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存储、提取方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有违公序良俗的方式取得的电子数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是关联性审查。审查电子数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实质性联系,应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效力认定

一是对公文电子数据、第三方数据持有者的电子数据、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的电子数据等不同来源的电子数据确立相应的效力认定标准,明确举证责任。

二是确立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审查标准,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电子数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电子数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其他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还对电子数据保全、申请调取电子数据、调查令、电子数据鉴定、专家出庭作出了相应规定。


我省召开电子数据与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专业研讨会
图为研讨会现场 图为与会鉴定机构共同签订诚信执业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