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可自主定学费 自今秋开学起实行

17.03.2015  11:41

  3月16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我省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等实行自主定价,自2015年秋季开学起实行。

  ◎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可自主定价

  根据《通知》,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并实行登记管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不再办理收费备案。

  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是我省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高校、高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虽取得民办学校资格,但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不在自主定价范围内,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

  《通知》要求,自主定价的学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学校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整。

  学校除按登记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省规定项目收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

  ◎两年之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按照监管权限,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民办高校,以及驻昌本科高校等与省属单位挂钩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监管所辖区域的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对超越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公布自主定价学校清单。按照监管权限,建立省、市、县三级自主定价的民办教育机构清单,对外公布,并动态调整。实行收费登记管理。对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后,应在收费标准公布执行之日起20日内到有相应监管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登记。一经登记,两年之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同时,要求学校在招生简章、学校网站上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对一些违反价格承诺、价质不符、收费水平明显过高、假借民办学校名义变相提高学费、社会反映强烈的,采取成本调查、约谈告诫、建立黑名单等措施,并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陈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