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重大“民告官”案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

15.12.2016  19:09

  文/记者金路遥

  中国江西网讯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今后这类案件不再“难见官”。12月14日,记者获悉,我省近日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专门出台意见。其中明确,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不得明示或暗示法院不受理

  根据意见,我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甚至干扰判决。

  按照“谁主管、谁应诉”原则,被诉行政机关收到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原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承担具体应诉责任。

  “民告官”行政机关必须派人出庭

  我省明确,被诉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确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同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推行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实现网上留痕

  发挥互联网作用,积极推行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实现网上受理留痕。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明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责任人,并在履行完毕或履行期限届满后2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履行情况。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制发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书或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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