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徽民工讨薪陷迷茫 永丰法援巧妙取证获仲裁

15.12.2014  14:31

    新华网江西频道12月15日电(苏三贵)又近年关岁尾,日前,江西省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巧妙取证,为陷讨薪迷茫的安徽五位民工讨得薪酬。

     五民工受老乡之请务工

    柳某等五名民工是受其安徽老乡高某请来永丰的务工人员,高某已经承包永丰县内某采石场的采石和碎石业务三年之久,柳某等五名民工于今年2月被请从事采石场的炮工工作,该采石场是一家规范的小企业。柳某等人总认为是由高某请来务工的,工资与高某口头约定,由高某按月计酬。柳某等人不懂得依法规范自己与企业的用工关系,单位既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连开始两个月领工资都没签字,只有承包人高某注明一下,且按约定工资标准计发。

     承包人违反法律恶欠薪

    第三个月开始,承包人高某玩起了高招,以借支的方式给付柳某等人部分费用,也不让签字,到后来干脆分文未给。五位民工讨薪时,高某总以未结账,或者亏本为由作推辞。而后,由于受南方上半年雨水天气多,没做几天工,以民工们工资过高为借口,无理要求民工必须做满一年才能发工资,一直欠薪。至10月上旬,累计拖欠五民工工资116200元整。由于五民工不懂法,只是等待,不知如何主张权益,一度陷入迷茫,甚至想过通过非法的方式维权。随后,通过信访-法援直通制度而申请法律援助。

     县法援巧取证据获仲裁

    2014年11月4日,柳某等五名民工来到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帮他们讨回工资。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做出给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及时指派法援律师陈四英、法援工作者苏三贵承办此案。

    办案人员对案情进行了深入了解和仔细分析。经审查发现,高某与民工之间没有任何证据,民工认定是由高某管理并代发工资,这个案件的表象是雇佣关系。进一步调查得知,高某是从肖某处承包碎石业务,且取到了高某与肖某的协议;也了解到,肖某是从法人代表陈某处承包总经营,但只有柳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虽然企业的运作层级基本掌握,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没有任何的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柳某等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样一来,无论是起诉还是申请仲裁都会面临不利境地。

    取证成了关键。

    为此,法援律师到企业调取了保单证明劳动关系。民工回忆称:高某收过他们的身份证,说采石场是高危行业,采石场为进场员工要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办案人员马上意识到,该采石场是一家层层发包的企业,是企业为员工进行了投保。办案人员到企业调取了保单,并由企业盖章确认。到此,虽然用人单位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精神,劳动关系成立,根据上述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之后,法援律师通过询问高某的笔录巧妙地取到了拖欠五申请人工资的事实。1、工资不管雨水,还是机器维修等外界影响,都是5000元一个月;2、欠5个人的工资大概10多万元未支付;3、有些工人欠5个月,有些欠3个多月未付;4、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法援律师取到考勤表证明,申请人遵守劳动制度。

    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12月2日劳动争议仲裁庭已经开庭,被申请人未到庭,择日将依法作出缺席裁决。目前,五申请人已回家,一场持续一个多月的讨薪将因法律援助的不懈努力,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