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部署《慈善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16.05.2016  1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省民政厅下发《通知》,对《慈善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进行工作部署。

  《通知》指出,《慈善法》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了遵循,为发展慈善事业提供了引领,为做好慈善工作提供了保障。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慈善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座谈会、领导干部学法等多种方式,实现全体干部职工入脑入心、人人皆知,熟练掌握、准确运用。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广泛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推动《慈善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对《慈善法》进行宣传和释义,让公众及时了解《慈善法》的主要内容和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增强公众的法制意识和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通知》要求,要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文件  ,落实《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等改革举措。要积极开展先行先试,特别要围绕慈善信托、异地募捐备案、统一慈善信息平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等新要求积极开展试点。

  《通知》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指导和督促不同慈善主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实行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引导、督促慈善组织每年及时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要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运用好约谈、审计、专项检查等监管手段,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