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民政部门要对未成年人承担兜底监护人责任

23.12.2014  18:08

  中新网12月23日电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今日指出,在人民法院撤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之后,要另行指定监护人,在没有其他监护人可以指定的情况下,民政部门要承担兜底监护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四部委今日举行发布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介绍《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及,民政部门作为兜底保障的政府部门,在《意见》中是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监护兜底的保障职责的?具体将如何做好这些工作?

  张世峰回应称,首先,必须强调家庭监护的首要职责和主体地位。国家监护,就是通过转移监护权实现国家和政府的监护,是对家庭监护的补充,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父母的警示和惩戒,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环境。民政部门要代表政府履行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在《意见》中民政部门主要承担监护兜底的作用,具体从四个方面来体现。